2、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分别证实:2014年10月22日晚7时许,缪某某将分别用一元纸币和十元纸币各包着疑似冰毒及用一塑料袋包装着疑似冰毒的物品送到狮城派出所陈某甲办公室,未跟民警陈某甲讲明为何物品就离开派出所。后其打电话给陈某甲告知送到办公室的物品为冰毒。该所民警立即对物品进行提取、扣押,并保存在狮城派出所物证室;目前无法查清被告人江少龙口中所说“郑梦秋”、“老头”、“胖子”、“什么清的男子”等人身份。 3、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江少龙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4、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狮城派出所对陈某甲办公室桌上疑似冰毒样品进行提取,共三份,后将上述样品进行扣押。 5、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被告人江少龙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0日22时许周宁县公安局接报称在顺辉宾馆901房间有人吸毒,遂组织警力赶往该处,抓获被告人江少龙,并对江少龙持有的苹果手机、诺基亚手机、自制溜冰壶进行扣押。于次日对被告人江少龙刑事拘留。 (三)检验材料 1、宁德市计量所出具的检测证书,证实经测量,狮城派出所提供的三份疑似冰毒样品净重分别为0.1739g,0.9400g、2.1859g,总重3.2998g。 2、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刑鉴(2015)75号检验报告,证实从狮城派出所提供的三份疑似冰毒样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被告人江少龙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在顺辉商务宾馆五楼楼梯口处,林某甲向其购买0.5克冰毒,后来林说数量不够,其又将不足的部分冰毒放在五楼楼梯口消防应急灯处给林;其有在宁鑫宾馆、兴业街235号门口、顺辉商务宾馆未装修的民房内向林贩卖过毒品。另外,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他在该宾馆的408房间将10g冰毒卖给一名叫缪某某的男子。其供述其贩卖的冰毒没有具体称量,数量都是估计的。其辨认出缪某某、林某甲并对其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二、江少龙、张某某寻衅滋事罪 2015年1月31日7时20分至同日9时,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六号监室的被告人江少龙、张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同监室的被害人阮某某不做卫生、隐瞒羁押原因为由,多次采取拳打、持晾衣架抽打、泼冷水等方式无故对被害人阮某某进行殴打、欺辱。其中,被告人江少龙先后多次持监室内塑料晾衣架抽打被害人阮某某臀部、拳击其胸部、肩部等处,并伙同徐某某等人逼迫其洗冷水澡;被告人张某某则拳击被害人阮某某右胸部,共同导致被害人阮某某右侧第3、5肋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阮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周宁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月9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刑事拘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阮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因被害人拟申请国家赔偿向本院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被告人江少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阮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7时30分许,其起床时同监室的江少龙问其因什么事进看守所,其回答自己无缘无故被关进来,江便说其不老实,遂用塑料管连续打其屁股。到了8时许,江少龙叫其脱掉衣服洗澡,江嫌其洗太慢,就用冷水泼其,徐某某也有用冷水泼其。泼完后江与徐拿塑料管打其屁股和身上,期间,该二人还用拳头打其肩膀和胸部。该二人打完后,又来了一个脸有点微胖的男子,问其因什么事进来,其回答自己也不大清楚,该男子就说其不老实,打了其胸口一拳。中午12时许,江少龙又用塑料管打其身上。其胸部、左右肩部、屁股被打伤,其他部位没有受伤。打其胸部的有江少龙、徐某某以及一个有点微胖的男子。其辨认出江少龙及徐某某。 (二)证人证言 1、陈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放风的时候,江少龙叫阮某某做卫生,因阮卫生做得不好,江遂用晒衣服的塑料管打阮屁股。接着不知道谁叫阮洗澡,阮在洗澡时徐某某、江少龙对阮进行殴打,后来张某某也打了阮一拳。其听说徐某某与冯某某也有打阮。 2、郑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其在放风场看到江少龙用塑料管打阮屁股,后冯某某用拖鞋打阮的脸。早饭后,不知道谁叫阮洗澡,阮在洗澡过程中,江少龙和徐某某轮流用冷水泼,并让他嘴巴发出“啊啊”的声音。后来,江少龙和徐某某又用拳头殴打阮。 3、林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7时30分,江少龙嫌同监室的人不会做卫生,遂叫其、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与阮某某五人脱下裤子接受惩罚,江少龙用晾衣服的塑料管打了每个人屁股几下。接着江打了阮肩膀和胸部、腹部好几拳。后来江叫徐某某打阮,徐就用拳头打了阮肩膀、胸部和腹部,然后用塑料管抽阮屁股。江又叫阮洗澡,江和徐用冷水泼阮,还让他叫“啊、啊”。洗完澡后,江问阮因什么事情进来,阮说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抓,江就用拳头打阮肩膀,徐某某也上去打了好几拳,然后江和徐用晾衣服的塑料管打阮臀部。过了一会儿,张某某过来问阮因什么事情进来,阮没有理他,张某某就打了阮胸部一拳,阮往后退了一步靠到墙壁上。这个过程中,冯某某也有打了阮某某几下。10时许,江少龙还有用晾衣服的塑料管打阮臀部。 4、陈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8时许,一个涉嫌吸毒的年轻人不知为何叫同监室几个人脱下裤子后用晾衣服的塑料管打了每个人臀部二、三下,接着那个年轻人去打一个老头,还叫老头脱光衣服洗澡。当时其不敢看,因为害怕那个年轻人会打其。 5、谢某某、钟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16时30分许,阮某某从看守所释放后,谢某某等人看到阮被人打伤,就回宁德送医院检查,发现右胸肋骨断了两根,左右肩部和臀部都有受伤。 (三)书证 1、周宁县看守所出具的六号监室人员名单,证实阮某某所在监室的人员情况。 2、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江少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 3、周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江少龙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1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刑终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