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魏正荣绑架罪,魏正荣、雷正春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诉讼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诉讼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正荣,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雷正春,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洋后镇洋后村洋新路264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永乐,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正荣犯绑架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雷正春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庄若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辩护人黄永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均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若宵、被告人魏正荣、被告人雷正春及其辩护人黄永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正荣、雷正春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魏正荣还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手段拘禁他人,并致人轻微伤,被告人雷正春系自首,被告人魏正荣具有立功表现,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魏正荣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绑架罪、被告人雷正春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向本院提出被告人魏正荣、雷正春故意伤害其身体,要求二被告人对其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医疗费48197.57元;2、伤情鉴定费100元;3、误工费15480元;4、护理费2489.79元;5、交通费5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7、营养费7150元;8、残疾赔偿金93947元;9:鉴定费700元;10、再次手术费用7042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76756.36元。

被告人魏正荣否认其指使张琳殴打朱某,否认其有威胁朱某的父母,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没有持刀砍伤被害人林某甲,没有准备刀具,不应对林某甲的伤情承担责任。

被告人雷正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黄永乐提出,1、被告人雷正春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地位;2、本案中对方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雷正春系初犯,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雷正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罪

2012年4、5月间,被告人魏正荣因其弟弟被被害人朱某的朋友刘忠宝、刘某、廖章伟等人殴打,持刀帮其弟追砍刘忠宝等三人,魏正荣以被警察发现追赶,在逃跑中将腿摔断为由要求刘忠宝三人赔偿医疗费。2012年6月20日21时许,魏正荣在南平市延平区九峰桥下一桌球店遇见朱某,因认为朱某有帮过刘某和廖章伟,即用匕首架在朱某脖子上将朱某挟持至延平区马坑路B区6幢同案人张琳(已判决)住所楼下,魏正荣打电话给张琳称他抓住害他腿摔断的人了,叫张琳下楼帮忙。张琳下楼后在魏正荣的示意下将朱某头部踹了一脚,并用空啤酒瓶欲敲打朱某时,被在场的李翔拦劝。随后,魏正荣、张琳将朱某带到南平市立医院住院部大楼前小公园处,魏正荣用张琳的电话叫朱某联系其父母,朱某即打电话给其母亲。电话接通后,魏正荣在电话里要求朱某母亲赔偿8000元医疗费,并威胁如果不赔钱将把朱某手脚打断扔到河边,朱某父母回答不管此事。为了威慑朱某父母,魏正荣当场又动手朝朱某身体乱打,张琳还故意开启手机免提对着电话说“听着我们在打你儿子”,尔后,魏正荣又打电话联系朱某母亲要其赔偿医疗费,朱某母亲便说可以并称会送钱来。魏正荣即让张琳在市立医院住院部等候朱某的父母,自己则用摩托车将朱某带往溪源庵。此间,朱某父母即打电话报警。魏正荣从张琳电话里得知朱某父母可能报警时,还言语威胁朱某,后将朱某带至溪源庵烧烤区,随后张琳亦赶到该处。不久,朱某父亲打电话给魏正荣说已凑到7、8千元且在家中等候。魏正荣信以为真,就同张琳将朱某用摩托车带往朱某家中,途中打电话给杨某甲叫其帮忙,并约杨某甲在南平市火车站售票厅处碰面。23时许,魏正荣、张琳与杨某甲碰面后,乘坐出租车将朱某带至延平区东岭路,魏正荣以腿脚不便为由在楼下等候,张琳和杨某甲带朱某到3幢202室朱某住所准备要钱时,张琳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魏正荣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张琳的供述,证实魏正荣带着朱某到其家楼下找其,并称因朱某在魏正荣帮其弟弟打架时报警导致魏正荣手脚都摔断了,故找朱某赔偿医疗费,其下楼后魏正荣让其殴打朱某,后魏正荣与其带着朱某到市立医院住院部前的小公园,魏正荣打电话朱某的母亲要求赔偿医药费,其也让朱某的母亲赔偿医药费,朱某的母亲表示不管此事,魏正荣与其就再次殴打朱某,后魏正荣带着朱某到了溪源庵,其也乘坐“摩的”到了溪源庵,在溪源庵其与魏正荣商定到朱某家里向朱某父母要钱,到了朱某家楼下时魏正荣让其上楼,其上楼时被警察当场抓获的事实。其辨认笔录对魏正荣、朱某及案发地点作为辨认。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陪同魏正荣及张琳找原先打魏正荣的朱某拿赔偿款的事实,其辨认笔录对张琳、朱某作为辨认。

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其朋友刘忠宝等人将魏正荣的弟弟打了,魏正荣在拿刀寻找刘忠宝等人被警察发现,在逃跑过程中魏正荣腿摔断花费七、八千元,案发当晚魏正荣在寻找刘忠宝等人时发现其就用匕首架在其脖子上,把其挟持到南平市第一医院住院部并打电话给其母亲索要医疗费并威胁其母亲,此间被告人魏正荣还对其实施殴打,后魏正荣又带着其到溪源庵,此时其父亲打电话给魏正荣称钱已凑了七、八千元,魏振荣、张琳就带着其到其家中,由张琳、杨某甲和其一同上楼,魏正荣在楼下等候,张琳、杨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的事实,其辨认笔录对魏正荣、张琳、杨某甲作为辨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