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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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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其组织的标会共有5个倒会,这5个民间标会的会首是其老公潘某某。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他们组织这5个民间标会就是为了资金周转,这5个民间标会收到的会款基本上都用于做水果生意进货,还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其组织的标会共有5个倒会,这5个民间标会的会首是其老公潘某某。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他们组织这5个民间标会就是为了资金周转,这5个民间标会收到的会款基本上都用于做水果生意进货,还用于购买西园房子、店面的银行贷款,支付其参加民间标会的会款等。2011年用于购买沙县金沙市场的摊位,用于支付借款人的利息等。参加民间标会的会员有些是朋友,有些是其老公闽南老乡,有些是会员介绍的会员只是认识,有些是在沙县金沙市场开店铺的,有个别是亲戚。5个标会的基本情况为:1、从2009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4年11月10日止,每股2000元,共计73股,从2010年7月25日开始增标,每年逢3、7、11月的25日各增标一次,标会时间每月10日晚上7点30分,底标400元,封顶900元,往上标,其以潘某某名字参加3股,中标3股。2、2011年7月20日开始至2017年2月20日止,每股2000元,共计90股,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增标,每年逢3、6、9、12月的1日各增标一次,标会时间是每月20日晚上7点30分,底标400元,封顶1000元,往上标。其与潘某某以自己名字及会员7股不下,共计有12股,中标12股。3、2012年3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本会共78人,每股2000元,每月5日晚6点开标,每年5、10月的25日增标,从2012年5月25日开始增标,底标400元,封顶1500元,往上标。该会包括其女婿的名字共计9股,中标5股。4、从2012年6月15日开始至2015年7月15日止,每股10000元,共计38股,标会时间每月15日晚上6点,底标2500元,是往下标的。其参加3股,全部中标。5、从2013年4月10日开始至2019年4月25日止,每股3000元,共计91股,从2013年8月25日开始增标,每年逢2、4、8月的25日各增标一次,标会时间每月10日晚上6点,底标500元,不封顶,3000元往下标的。该会他们夫妻包括以其女儿、哥哥名字参加的共计8股,会员退给他们的6股,共计14股,中标4股半。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证实其和妻子杨某某组织民间标会从2009年开始,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其和杨某某组织民间标会是为了买沙县国安别墅和装修,购买沙县金沙市场的摊位。其有亲自组织参与民间标会,但主要是杨某某组织的,其只是偶尔几次在店铺帮忙组织标会和收会钱,其余都是杨某某在负责组织。有些会员有见过面,但不知道名字,有些会员其根本没有见过面。

二、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通过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先后向卢福姬、卢某某、黄先凤、黄YY等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5万元。其中被告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扣除已归还的部分本金及支付的借款利息,被告人杨某某造成他人损失38.1万元,被告人潘某某造成他人损失8.4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4月5日至2013年12月13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向肖丽娟、张继波夫妇二人非法吸收存款4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已偿还本金3万元,抵扣他人欠款16万元,支付利息22.8万元,造成被害人肖丽娟、张继波损失3.2万元。

2.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向黄YY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支付利息11.6万元,造成被害人黄YY损失8.4万元。

3.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10月5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向黄先凤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造成被害人黄先凤损失8.8万元。

4.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卢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1.7万元,造成被害人卢某某损失8.3万元。

5.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卢福姬非法吸收存款10万元,支付利息0.6万元,造成被害人卢福姬损失9.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某、彭徐明、彭某甲证言,被害人卢福姬、卢某某、黄YY陈述。被告人杨某某出具给各被害人的“借条”,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数额以及支付利息情况和造成损失数额。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其向他人借款至今没有还的情况为:1、向张继波借款人民币合计42万元有3、4年,月息两分,他和他小舅子参加其民间标会多得的会款有168000元,这样相抵销,还欠张继波借款252000元;2、2013年其其隔壁买卖蛋糕的黄先凤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两分,2013年还有借款13万元,在倒会后将中标会员多少的会款抵清楚了;3、向张XX借款人民币5万元有3、4年,月息1.5分;4、2012年向黄木生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息2分;5、在2013年向卢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两分,6、2013年向卢福姬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两分;7、2013年向郑阿云借款人民币25万元,之前已经商量好有中标会员会款抵给他了。其向这些人借款时一般都是跟他们说其支付会款的钱不够要借款,装修沙县国安别墅需要借钱,还有说帮助别人借款等。其与潘某某有一起向郑阿云、黄木生借款,其他借款都是其个人借的,有些借条要他们夫妻一起签名字,其就在借条签字的下面代潘某某签上名字。李某某提供的2011年4月5日的借条是其向张继波、肖丽娟夫妻借款10万元写的借条,借款利息是月利息两分。2011年10月8日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真正借款时间在2010年10月8日,借款利息是一分五。2011年11月19日借款10万元,借款利息是月利息两分。2013年1月13日借款20万元,利息是月利息两分。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证实借款是因为后来资金周转不过来了,才向他人借款。借款都是杨某某借的,其没有参与,也不清楚借款情况。杨某某每次向肖丽娟、张继波夫妻借款的情况其知道,但是具体借款的情况其不清楚,在清会时其才知道杨某某向他们多次合计借40多万元。

另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民间标会的运转且无法偿还借款,逃匿到外地。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主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二被告人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案发时的年龄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主动到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会单7本,共计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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