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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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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沙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 辩护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 辩护人黄锡珍、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县人民检察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沙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

辩护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

辩护人黄锡珍、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及辩护人罗国清、黄锡珍、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5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沙县金沙市场经营水果销售生意。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某某与潘某某通过民间标会形式和直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9年至2013年,因购买、装修别墅、店面等及周转资金,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未经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每股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民间标会3个,每股3000元和10000元的民间标会各1个,向金沙市场临近商户、邻居、老乡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共计106人进行集资,集资金额共计3119.6965万元,造成他人损失367.742万元。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黄YY、张XX等人集资共计105.5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参与集资105.5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集资23.5万元,扣除已归还的部分本金及支付的借款利息,被告人杨某某共造成他人损失64.1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共造成他人经济损失8.4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民间标会的运转而倒会,也无法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于2014年3月份逃匿至广东躲债。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主动到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直接借款或非法组织民间标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106人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225.1965万元,数额巨大,造成他人损失431.842万元,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43.1965万元,数额巨大,造成他人损失391.242万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损失不准确,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所涉及的款项是民间借贷,不能认定为本案的涉案金额。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自愿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沙县金沙市场经营水果买卖。二被告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于2009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以购买、装修房产、生意周转等理由,非法组织5个民间标会,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60.086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组织了以许仕花、张某丙、官某某、赖某某等不特定对象为会员的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标会共计78股,每股2000元,采取上标方式竞标。该标会共开标62期,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9.741万元。

2.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组织以谢某甲、张某甲、花某某、李某甲等不特定对象为会员的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标会共有90股,每股2000元,采取上标方式竞标。该标会共开标43期,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4.1万元。

3.2012年3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组织了李XX、赵某丙、王某丙、李某甲、张XX等不特定对象为会员的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会共计78股,每股2000元,采取上标的方式进行竞标。该标会共开标29期,共吸收资金431.625万元。

4.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组织了洪某甲、黄某庚、罗某丁等不特定对象为会员的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标会共有38股,每股10000元,采取下标方式进行竞标。该标会共开标21期,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61.186万元。

5.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组织了卢某某、杨某丙、曹某甲、赖某某、潘某丁等不特定对象为会员的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标会共计91股,每股3000元,采取下标的方式进行竞标。该标会共开标13期,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3.434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通过上述5个非法标会,邀请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60.08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60.954万元。其中,被害人陈某甲损失63100元、被害人曹某甲损失176005元、被害人杨某丙损失70650元、被害人卢某某损失61300元、被害人张某丙损失77265元、被害人陈某丙损失202770元、被害人赖某某损失150825元、被害人吴某某损失254000元、被害人潘某丁损失220030元、被害人罗某丁损失149380元、被害人黄某丁损失58000元、被害人黄某庚损失118930元、被害人黄某某损失58000元、被害人黄XX损失23550元、被害人黄YY损失30930元、被害人黄ZZ损失81625元、被害人赵某丙损失32850元、被害人刘某丙损失23350元、被害人张章桂损失35000元、被害人李某丙损失23550元、被害人王某丙损失225550元、被害人陈某丙损失58000元、被害人罗某丙损失58000元、被害人邱某丙损失194480元、被害人刘XX损失20000元、被害人花某某损失182100元、被害人王XX损失86000元、被害人许仕花损失122000元、被害人洪某甲损失267525元、被害人张XX损失42640元、被害人庄某某损失47100元、被害人邱XX损失60000元、被害人邱YY损失32260元、被害人唐长英损失20000元、被害人陈XX损失23550元、被害人李秋损失47100元、被害人王XX损失56000元、被害人李XX损失132390元、被害人罗XX损失23550元、被害人邱ZZ损失18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苏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卢某甲、谢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张某某、官某某、肖某某、罗某某、潘某甲证言,被害人陈某甲、曹某甲、杨某丙、卢某某、张某丙、陈某丙、赖某某、吴某某、潘某丁、罗某丁、黄某丁、黄某庚、黄某某、黄XX、黄YY、黄ZZ、赵某丙、刘某丙、李某丙、王某丙、陈某丙、罗某丙、邱某丙、刘XX、花某某、王XX、洪某甲、张XX、庄某某、邱XX、邱YY、陈XX、李秋、王XX、李XX、罗XX、邱ZZ陈述以及标会“会单”,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出具的“欠条”,“借条”,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组织的五个民间标会的起止时间、参会人员、参会金额和损失数额。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