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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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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曹某某、邱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5年2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50000元发还给被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5年2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5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林某甲。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邱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三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起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在沙县医院对面被抢夺现场进行勘验。2015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对在现场作案的摩托车停放地点罗佛殿小区进行勘验。201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对沙县莲花园建设银行附近抢夺案进行勘验,并对麻公岭小区18幢一车库内提取到的黑色钱江摩托车进行勘验。200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沙县城西南路4幢东南侧对面的菜地发现一手提包被遗弃,并对现场进行勘验。

3.金属冲压字迹显现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查扣到的作案车辆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码(均被磨损)进行鉴定。2014年9月26日送检的两轮男士摩托车,发动机号为LK156FMI☆AJ017308☆,车辆识别码为L1LPCJLJ6A0235944。2014年11月26日送检的黑色“钱江125-C”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3364334,车辆识别码为LAWPEJOC2*****317。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送检车辆识别码尾数为35944的车辆原为董军所有,车辆识别码尾数为317的钱江摩托原为余传贤所有。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黄某某为其老乡,在2014年8、9月份之间其有帮黄某某借了一辆车子,后来黄某某以其名义在金峰出租车行租车,但是不知道黄某某租车去作何用,也未从中获利。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某某辨认被告人黄某某。

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国庆前几天,黄某某和一个男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到其租住处,其以自己名字去开了房间给黄某某住。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黄某某又来三明,拿钱给其去外面开了一个房间住而黄某某住在吴某某的出租屋内。第三次大概是2014年11月的时候黄某某要求吴某某和之前一样,其拿着黄某某的钱去外面开房住。2014年11月底的时候黄某某和另外一个男子来找其,黄某某也是拿了钱叫吴某某自己去外面开房间睡觉。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吴某某辨认被告人黄某某以及和黄某某一起的曹某某、巫乾生。

7.证人桂某某证言,证实桂某某在2014年9月份后,其在三明有见到黄某某来三四次,黄某某都是开车来的,并且在三明都不用手机。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桂某某辨认黄某某、邱某某、曹某某。

8.证人王某某证言、摩托车转让协议,证实2014年12月2日,有一名中年男子来其经营的宏运车行买走了一辆车牌号为GZ3079的二手摩托车。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某辨认买车男子系黄某某。

9.证人李某某证言、摩托车交易协议书,证实其为佳兴车行老板,2014年10月22日左右,其将一部从余传贤处购买的的车架号尾数为591317,发动机尾数为3364334的闽GJ4510摩托车出售给一名中年男子。那名中年男子还要求把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打磨掉。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某辨认买车男子为黄某某。

10.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为天善摩配维修行老板,其于2014年9月20日晚上,将一部名叫董军的人出售给其的车牌号为闽GOT334,车架号尾数为35944,发动机号为AJ017308的摩托车,出售给两名男子,并且两名男子还要求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都磨掉。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某辨认买车男子之一的邱某某。

1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11时许,其从莲花园建行处取了10万元人民币准备存到沙县医院对面的邮储银行去。其骑着助力车将车停到沙县医院对面邮政储蓄银行的人行道。其将车停好取出装有1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后,一辆无牌男士太子车从其面前经过,车上坐着两名男子,都带着头盔,后面的男子直接将其抓在手上的袋子抢走,之后他们骑摩托车往移动公司方向逃跑。在被抢过程中,有5元面额的钱洒出来,共计有2000元。

1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10月26日16时许,其从汀州医院的路口农村信用社取了20000元现金,然后将现金装在一个小孩书包里,其带着两个孩子往长汀一中的方向回家。16时30分许,其在长汀一中旁的邮政储蓄门口停下来,突然一辆摩托车从其左边骑过,差点撞上其,但其没在意。之后差不多走过了三家店面,又一辆摩托车从其左后方骑来,经过其旁边时,坐在摩托车后门的一个男子将其左手的书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万元、一张农村信用社存折、两张建设银行卡、手机一部。

13.被害人邓某甲陈述,2014年11月12日10时30分许,其和老板去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分行边转账后,在旁边小巷子里面被一辆摩托车上的两个男子抢了一个包,包内有公司的转账支票、公章、法人印章等物。

14.被害人宋某甲陈述,2014年11月13日8点50分许,其从长汀县三元阁工商银行取了12万元现金。其走到银行对面的人行道时,一辆太子摩托从其身后骑来,将其装有12万元的现金的黑色袋子抢走。摩托车上有2个男子,骑摩托车的男子有戴头盔,坐后座的男子没有戴头盔。

15.被害人罗某甲陈述、取款凭条,2014年11月25日13点50分许,其在沙县莲花园建设银行的柜台取了4.3万元,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其左手提着这个袋子和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里面装有4万元的现金,以及一些证件、两部手机等物品。其走出建行大门后往莲花园方向走,在路中间时,手里的袋子和手提包被两个骑着一辆摩托车的男子抢走。后来公安机关将该手提包捡回,除了现金其他都在,并将东西归还。其一共被抢了8.3万余元。

16.被害人林某甲陈述、取款凭条,2014年12月5日上午11时,其在梅列区东新二路府中大厦楼下的建设银行取了9万元。其在物资大厦的兴业银行门口停车带的位置时,一辆摩托车从其右后方向其靠近,摩托车后座的男子将其右手提的塑料袋抢走。塑料袋内有9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

17.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4年9月24日,其和曹某某在沙县县医院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抢了一个男子从助力车坐垫下拿出来的大概9.8万元现金。2014年11月份的某天,其和邱某某在龙岩长汀县抢了一个带着两个小孩子的女子手里的书包,书包里面有现金2万元。2014年11月份的某天,其和邱某某在三明农业银行后面的巷子里抢了一个男子手里的现金袋,结果袋子里面没有现金,就只有一部手机和一个公章还有一些材料。在三明抢完的第二天,其和邱某某在龙岩长汀的一个工商银行门口抢了一个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男子手里的黑色现金袋,这一次他们共抢了12万元。其趁邱某某不注意的时候拿了2万元藏到身上。邱某某以为只抢了10万元。2014年11月底的时候,其和“阿峰”在沙县一个红绿灯旁边建设银行门前的马路上抢了一个刚从银行取钱出来准备过马路的男子手里的现金袋子和手提包,他们这次抢了6.3万元左右的现金。2014年12月5日,其和巫乾生在三明梅列区市政府旁边的一个兴业银行门前抢了一个男子手里的黑色现金袋,这次抢了大概9万元现金。还有一次是2014年,其和外号叫“领导”的谢龙仙,以及邱某某在沙县红绿灯旁边的建设银行抢一个男子的黑色手提袋,但是没有抢成功。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辨认作案地点、购买摩托车的车行、租车地点、存放作案工具的地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