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沙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3月5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 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曹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由谢龙仙(绰号“领导”,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租赁的小轿车停在沙县小吃城附近进行接应,被告人黄某某与邱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沙县莲花园红绿灯路口附近的新城中路建设银行网点外路边对一名从该建设银行网点取款出来手提黑色钱袋的男子手中的钱袋实施抢夺,但未将钱袋抢夺到手,后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和谢龙仙等三人即驾驶小轿车逃离沙县。 2、2014年9月24日中午1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从沙县莲花园红绿灯路口附近的新城中路建设银行网点取了10万元(人民币,下同)现金后,将现金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装着并放进其停在银行门前的助力车坐垫底下,即驾驶助力车离开时,而在附近伺机抢夺作案的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即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沙县县医院对面的府北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当被害人张某某从其助力车坐垫底下取出黑色塑料现金袋准备到邮政储蓄银行里存钱时,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即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后方快速驶过被害人张某某身边,并由被告人曹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张某某手上的现金袋抢走,后加速逃离现场。因被告人曹某某在动手抢夺过程中用力过猛,导致现金袋中的其中2000余元现金洒落在现场,后由被被害人张某某捡回。 3、2014年10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邱某某(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被告人邱某某乘坐摩托车后座)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至长汀县一中旁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处,将被害人张某甲手上拿着的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小书包抢走,随后逃离现场。 4、2014年11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邱某某(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被告人邱某某乘坐摩托车后座)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至三明市梅列区中国农业银行徐碧分行边上巷子处,将被害人邓某甲手上拿着的一个装有转账支票、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转账密码器、各种银行转账凭据等财物的手提包抢走,随后逃离现场。 5、2014年11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邱某某(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被告人邱某某乘坐摩托车后座)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至长汀县三元阁工两行对面人行横道处,将被害人宋某甲手上提着的一个装有刚从长汀县三元阁工商行取的12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抢走后逃离现场。 6、2014年11月25日13时50分许,被害人罗某甲从沙县莲花园红绿灯路口附近的新城中路建设银行网点取了4.3万元现金后,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然后连同一个里边装存2万元现金的手提包一起提在手上走出银行,横穿马路,准备到对面的工商银行去存钱。当被害人罗某甲走到马路中间时,在附近伺机抢夺作案的被告人黄某某与“阿峰”(真实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即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迅速从被害人罗某甲身边驶过,并由“阿峰”动手将被害人罗某甲手上的黑色塑料袋连同手提包一起抢夺走,后两名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加速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黄某某、“阿峰”将从被害人罗某甲手上抢夺得的手提包内的2万元现金及黑色塑料袋内的4.3万元现金拿走后,将其他物品全部弃于沙县李纲西路三明市海汇投资有限公司路段路边草丛中,后被沙县公安局民警追回归还被害人罗某甲。 7、2014年12月5日11时10分许,被害人林某甲手上提着的一个装有刚从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府中大厦楼下建设银行取的9万元现金的灰色塑料袋,在梅列区物资大厦旁兴业银行门口停车带处被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而至的被告人黄某某与巫乾生(另案处理),二人抢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邱某某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5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甲。 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在沙县新城中路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外,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被告人邱某某在摩托车后座上对一名从该建设银行网点取款出来的男子实施抢夺,但未得逞。后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由他人接应逃离沙县。 2、2014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沙县县医院对面的府北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当被害人张某某从其助力车坐垫底下取出黑色塑料现金袋准备到邮政储蓄银行里存钱时,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驶过被害人张某某身边,并由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曹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张某某手上的现金袋抢走。因被告人曹某某在动手抢夺过程中用力过猛,导致袋中的2000元现金洒落在现场,后由被被害人张某某捡回。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共抢得现金98000元。 3、2014年10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张某甲至长汀县一中旁邮政储蓄银行附近,由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邱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张某甲手上拿着的小书包抢走,抢得现金20000元。 4、2014年11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尾随被害人邓某甲至三明市梅列区中国农业银行徐碧分行附近巷子处,由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邱某某动手,将被害人邓某甲手上拿着的一个装有转账支票、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转账密码器、银行转账凭据等财物的手提包抢走。 5、2014年11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尾随被害人至宋某甲至长汀县三元阁福建的中国工商银行对面人行横道处,由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被告人邱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宋某甲手上提着的黑色塑料袋抢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共抢得现金120000元。 6、2014年11月25日13时50分许,在沙县莲花园红绿灯路口附近,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伙同他人将正在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罗某甲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及手提包抢走,共抢得现金63000元。 7、2014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尾随被害人林某甲至三明市梅列区物资大厦旁兴业银行门口停车带处,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林某甲手中装有现金的塑料袋抢走,抢得现金9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