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易志雕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1月18日其用本人电话(号码为18359704442)拨打贩毒人员“阿刁”的手机13159252696。接通后,其说朋友让帮买毒品,要两个,能不能便宜点。“阿刁”当时的背景声很吵,好像是在外面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1月18日其用本人电话(号码为18359704442)拨打贩毒人员“阿刁”的手机13159252696。接通后,其说朋友让帮买毒品,要两个,能不能便宜点。“阿刁”当时的背景声很吵,好像是在外面,让其发短信说。其就发短信问他两个350元行不行,“阿刁”回短信说可以,他人在外面,让其直接找他小弟拿。其带着3张百元面值和1张五十元面值的现金,于20时许到蔡塘社123号111室敲门。进入房间后,里面有五个人,房间内味道很重,“阿刁”不在,其中一名男子是“阿刁”的小弟,从桌子上的一个铁盒子内拿了两包冰毒给其,其将350元给他。其就离开房间。之后,等到“阿刁”回来后,民警将他们抓获。还证称,“阿刁”还有1部电话,号码为18350272284。其找“阿刁”买毒品,平时送货什么的都是他的小弟代劳,他自己一般不出门的。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易志雕即其所称的“阿刁”;被告人蒋某某即其所称的“阿刁”的小弟。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称,其系被告人易志雕的女朋友,“阿毅”等人一般称呼其为姐或嫂子。蔡塘社123号111室是“阿毅”开的房间。2015年1月19日其到该处找易志雕他们玩一下,即吸食冰毒,易说其不在,让其找“阿毅”。其到了之后,房间桌上就摆着毒品,就直接吸了。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孙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蒋某某即其所称“阿毅”。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称,其电话号码为18709520805。2015年1月18日22时许,其去找朋友“阿雕”,他租了个房间在蔡塘社123号111室,里面是专门提供让人吸毒的。其到了之后,见到里面已经有四个人,桌上有做好的冰壶,没有见到“阿雕”。后来警察进来,将他们都带走了。还证称,几日前,其在该处吸食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只有放在化妆盒内的1小瓶是其的,其余的不清楚。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易志雕即其所称“阿雕”。

4.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称,其电话号码为13666067566。2015年1月18日20时许,其给朋友“阿雕”打电话说要找他聊天,他说在外面,过一会儿回去,让其至蔡塘123号111室等他。其到该处时,房间内两名有见过但不认识的男子。后来“阿雕”的老婆也过来了,从包里拿出冰毒说让大家玩玩,其吸食了两口就到厕所,当时屋内有五个人。后来就有警察来了。还证称,蔡塘社123号111室应该是“阿雕”租的,因为前两天他就说过住在该处。2015年1月10日左右,其在蔡塘社的另一栋出租房向“阿雕”买了200元的冰毒,是“阿雕”自己卖的,之前共向“阿雕”买过二三次毒品。现场提取的毒品中,有一个铁盒子装的,其有见过蒋某某从桌子抽屉拿出来给大家,其他的不知道是何人的。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钱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易志雕即其所称“阿雕”。

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称,其找“雕哥”买过四五次毒品,大部分是其与“雕哥”当面交易。2015年1月17日凌晨,其用号码为18205933308手机跟“雕哥”号码为18350272284的手机联系购买一百元的冰毒,“雕哥”让其过去蔡塘123号拿,其不想上楼,因为与被告人谢方亮比较熟,又不愿意叫“雕哥”自己送,所以叫“雕哥”让谢方亮把冰毒送到楼下。联系好后,其走到蔡塘社123号一楼门口,当时铁门关着,其进不去,过了一会儿,谢方亮就下楼拿了一包冰毒给其,其拿了一百元给谢。同月18日22时许,其到蔡塘123号111室找谢方亮,谢不在。当时共有七个人,其中一个女的,其只认识张某、蒋某某,玻璃桌上放了一个吸食冰毒的矿泉水瓶,每个人都有吸,边聊天边吸。后来警察过来检查,将他们都带到派出所。还证称,前两天“雕哥”说他住在蔡塘123号111室。因为谢方亮也经常回来该处,所以其当天到该处找谢方亮。“雕哥”、谢方亮、蒋某某是朋友关系,谢、蒋经常到“雕哥”处吸毒,有时会帮“雕哥”送毒品给买家。现场查获的毒品中,只知道桌子上有个铁盒子,里面有几包毒品,蒋某某曾从里面拿毒品出来吸,其估计是“雕哥”的,其他的毒品不清楚。谢方亮自己没有电话。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易志雕即其所称“雕哥”;并辨认出谢方亮。还指认了2015年1月17日2时33分许,蔡塘社123号一楼监控录像截图中,铁门内的男子是谢方亮、铁门外的是其本人。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称,蔡塘社123号111室名义上是蒋某某开的房间,实际上是“阿雕”住的地方。“阿雕”、蒋某某、“亮亮”是普通朋友。“阿雕”平时会经常请大家一起免费吸冰毒,经常有人到住处找他买毒品。2015年1月18日19时许,其想找被告人蒋某某玩,蒋称其在蔡塘社123号111室。其过去后,房间内有三个人,正在房间内吸毒,桌上放着一个冰壶,其也跟着吸了几口。期间,陆续有几个人进来。玩了一会儿,“阿雕”就带“亮亮”出门了,出去时交代蒋某某等会儿有人来拿毒品,就把毒品先给对方。20时许,一个叫“成子”的男子过来,拿了350元给蒋某某,蒋某某就从桌上一个铁盒子里面拿了两包冰毒给“成子”,“成子”就走了。还证称,铁盒子里面的毒品都是“阿雕”的。之前,“亮亮”帮“阿雕”拿毒品到楼下给买家,然后收钱上来给“阿雕”。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易志雕即其所称“雕哥”,被告人谢方亮即其所称“亮亮”;并辨认出蒋某某。

7.证人张建雄的证言,证称,其在喝酒的时候认识“阿雕”,他自己介绍有卖冰毒。2015年1月16日16时许,其在“阿雕”暂住的蔡塘社123号111号房间吸食过冰毒。其共吸食过三次冰毒,都是在“阿雕”的暂住处吸食的,毒品也是向“阿雕”购买的,每次都是100元。同月18日22时许,其到蔡塘社123号111号房间找“阿雕”还之前买冰毒的钱,到门口时,正好碰见警察来抓“阿雕”,就一起被抓了。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建雄辨认出被告人易志雕即是卖给其毒品的人。

8.证人许巧汝的证言,其系湖里区蔡塘社123号出租房的管理员,证称,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向其租住111室,当场交了200元。次日12时许,其去敲门问需不需要继续住,他没有开门说要住。15时许,他到管理室交了100元。第三天12时许,其又问要不要住,他没开门说过一会再说,然后就一直没有交钱了。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许巧汝辨认出被告人蒋某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