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洪先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作案五次,价值人民币6277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洪先在短时间内多次抢劫,情节严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洪先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石洪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洪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 二、随案移送:匕首一把、口罩一个,系作案工具,随案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