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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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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洪先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3、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4日2时许,其乘坐出租车到西城天雅酒店对面的路口,然后从巷子走路往苏溪中巷方向走,其走到巷子进去200米左右的位置,看到一名男子跟在其身后,这名男子从上衣口袋拿出一把匕

3、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4日2时许,其乘坐出租车到西城天雅酒店对面的路口,然后从巷子走路往苏溪中巷方向走,其走到巷子进去200米左右的位置,看到一名男子跟在其身后,这名男子从上衣口袋拿出一把匕首,叫其把钱拿出来。其把手机和钱包给了这男子,这名男子就往进来的路口方向跑了。其被抢现金1000多元及一部步步高手机。

4、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6日3时50分左右,其走路回家,走到新罗区西城莲花新村4号一楼时,突然手机被人从后面抢走,其转过身来,看见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匕首放在其脖子上,接着将其的包抢走,抢完后往莲花新村路口跑了。其被抢了一部苹果5代手机、一个粉红色女式挎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30元现金。

被害人谢某辨认了被告人石洪先就是抢劫的人。

5、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0日3时许,其和朋友赖某乙一起下班,回到新罗区隔后天井巷的路口处,发现有一名男子跟在后面。走了大概5分钟,那男子冲上来,抢了赖某乙的包,其马上转过身来,那男子就用匕首对着其,叫其把包包给那男子,其很害怕,就把包包递给那男子,那男子拿到包后马上就跑掉了。其包包内有酷派手机一部、现金280元。

被害人陈某丙辨认了被告人石洪先就是抢劫的人。

6、被害人赖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0日3时许,其和朋友陈某丙一起下班,回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隔后一带。在回家的巷子里走的时候,后面有一个人跟着。走到一个分岔口时,那个人就冲上来,把其的包抢走,还拿出一把匕首,对着陈某丙,叫陈某丙把包拿出来,陈某丙只好把包给那个人。其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30元的现金。

7、被告人石洪先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一共抢劫五次。(1)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其从网吧出来,身上没有钱,就决定去抢路上的单身女性。当其经过莲花山海关对面莲花新村路口的时候,看见一女子正好从的士车上下来,正在用手机打电话。其跟在这名女子的后面,当她走到一民房门口时,其冲上去,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匕首,指着那个女子叫她不要喊,接着其把手机抢过来,然后又抢了她手里的挎包。那名女子把包紧紧地用手夹住,其拿匕首把挎包的绳子割断,抢了手机和包包跑掉了。抢来的是白色的苹果5手机,卖了450元,挎包内有现金200元左右和一些化妆品。(2)2014年11月的一天凌晨,其在新罗区南城六一广场对面的隔后一巷子口蹲着,寻找作案的目标。过了半个多小时,其看见有两个女子一起走进巷子里,其跟在后面。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其就掏出匕首冲上去,叫她们把钱拿出来,她们没有动,其直接过去抢了她们身上的挎包。抢完后其从两个包里找到了一个白色的酷派手机、一百多元现金和化妆品等物,其将手机留着自己用,被抓时被扣押了。(3)2014年11月的一天凌晨,其在西城苏溪桥西城派出所旁吃宵夜时,看见有一个女子独自一人往苏溪巷子里面走,其就跟在后面,并从口袋里拿出一个灰色的口罩戴在脸上。到了一个较暗的地方时,其就拿出匕首冲上去,用刀指着对方,叫那名女子不要叫,那名女子很害怕,从包里拿出一部白色的步步高手机和300元左右现金,其拿了手机和钱逃跑了。这部手机在被抓时,也被扣押了。(4)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晨,其在佳宝红绿灯处,看见一个女子独自一人往体育中心方向走,其就戴口罩跟在后面。到了体育中心对面的工商银行附近时,其就拿出匕首冲上去,用刀指着对方,叫那名女子把钱拿出来,那名女子就从包里拿出100元给其,其嫌钱少,问她有没有银行卡,她说有,其就强行搂着那女子一起走进中国银行ATM柜员机旁,那女子从卡里取了300元递给其。这时其看到那女子手上戴着一枚黄金戒指,就叫她把戒指摘下来,其拿到钱和戒指跑掉了。第二天,其把戒指卖了709元。(5)2014年11月17日左右,其在佳宝红绿灯处,尾随一女子到九一南路工商银行附近。那名女子独自一人进入工商银行自助取款区,其戴上口罩,拿出匕首跟了进去,进去后看见她在靠门口的第二个ATM取款机上操作,其上去把匕首放在她的胸前,叫她把钱拿出来,她很害怕,把手上的现金给了其。其拿到钱后,把零钱还给那个女的,让她坐车走。其抢了1300元现金。

被告人石洪先辨认了作案和销赃的现场。

8、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5日下午,其在店铺里,向一个年轻男子收购了一个黄金戒指,戒指重3.61克,其付给那年青男子705元。这个男子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名叫石洪先。

证人廖某辨认了被告人石洪先就是拿黄金戒指到其店铺销赃的人。

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其在朋友陈某乙的店铺里帮忙,其向进来的一个男子收购了一部白色的苹果5手机。

证人陈某甲辨认了被告人石洪先就是到店铺进行销赃的人。

10、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7日下午,其朋友陈某甲在其店铺里帮忙,陈某甲后来说有一个男子以450元将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抵押在店铺里。

1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石洪先销赃的店铺提取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向被告人石洪先提取VIVO手机一部、COOLPAD手机一部、匕首一把、口罩一个。

12、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已经将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COOLPAD手机一部归还给被害人谢某、江某、陈某丙。

13、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抢的三部手机和戒指的价值。

14、到案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洪先于2014年11月19日被抓获。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洪先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16、龙岩市第三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石洪先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