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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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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7、请示函、新罗区人大常委会批复、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对区人大代表林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2014年7月12日,林某甲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7、请示函、新罗区人大常委会批复、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对区人大代表林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2014年7月12日,林某甲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主要是证明林某甲与郑某甲之间的关系,即使林某甲有收受郑某甲的贿赂,林某甲也明确否认有转送钱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虽曾经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4、5起的事实予以供述但随后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起诉书指控的第3、4、5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且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提出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是否将收受的贿赂分给他人,并不影响对其收受贿赂金额的认定,故辩护人提出受贿款中应扣除分给林某甲的40000元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所退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光盘一张,属视听资料,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赖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克  如

人民陪审员 莫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茜茜(代)

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