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3、4、5起明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的金额应该扣除被告人王某分给林某甲的40000元,认定为80000元;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3、4、5起明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的金额应该扣除被告人王某分给林某甲的40000元,认定为80000元;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9月中秋节前,被告人王某收受郑某甲汇入被告人王某岳父赵金坤的银行账户的人民币50000元。

2、2013年9月中秋节前,被告人王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明珠广场小区楼下收受郑某甲给予的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王某收到上述120000元后,将其中40000元给了村主任林某甲,另外还以购物卡发放补贴的形式分给了村里的其他人员。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为其向中共龙岩市新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7月22日,中共龙岩市新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本案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4年10月12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对被告人王某所检举的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2015年1月19日,本院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移送函及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本院(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存款明细、银联交易记录,现金存款凭证,相关票据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4、5起的事实,还出示了以下证据:

1、证人郑某甲的证言,以证实2012年农历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林某甲以种种名义向其索要115万元。

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以证实其与郑某甲经济上来往的事实,否认有转送钱给被告人王某。

3、证人张某的证言,以证实2014年春节前到雁石农商行去取款5万元或10万元交给林某甲,并未看见当时郑某甲有拿什么东西给林某甲。

4、证人郑某乙(郑某甲之子)的证言,以证实2012年春节前,其与其父亲郑某甲一起送了40万元给林某甲。

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的农商行信用卡给林某甲使用,并拿去银行贷款15万元。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第3、4、5起的事实之前被告人王某承认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