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何政忠的手机通话清单及手机基站位置查询截图1张证实:(1)被告人何政忠的手机号码13599xxxx27于2014年9月2日与谭某某的手机号码18659xxxx70进行通话;(2)被告人何政忠手机号码13599102127在2014年9月2日的通话基站位置及覆盖范围位于集美区杏西路附近。 3.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被害人熬某某于2014年9月2日10时54分从尾号为6215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户名姚某某)上取走现金10万元。 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7日早上,其与何某某、何政忠准备以假牛黄为诱饵实施诈骗,找到一个中年妇女正准备行骗的时候被抓获。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上午,几个男子向其问路,其正准备带路的时候,便衣民警将该几个男子抓获。 6.证人范某某(公安水陆分局协警)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上午,其与同事在巡逻的途中,看到四个男子好像在问路,感觉像是在诈骗,其就上前将这几个男子抓获。 7.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4年09月2日早上8点左右,其在厦门市集美区杏西加油站对面马路边遇到一名男子问路并称要送“牛黄”给阳光小学的老师,另外一名男子以帮忙指路并鉴定牛黄为由,带其到了马銮服务中心医院,一个自称是在医院专门负责鉴定的男子谎称要买该牛黄,后其被该三名男子合伙骗走了现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款项是其到杏南路的农业银行取款的,并和上述问路及指路的两名男子在杏西加油站后面的合成鹭达公交车站进行了交易;(2)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政忠是其笔录中所述向其问路、声称有牛黄骗其钱财的男子。 8.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二段证实:(1)2014年9月2日9时47分许,被害人敖某某和身着蓝色短袖T恤、深色长裤的短发男子、身着白色短袖T恤、斜挎背包的短发男子并排行走,三人一起走过路达公司厂门口路段;(2)9月2日9时58分,上述三人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杏林支行营业厅左区大厅外,被害人敖某某先和背包男子走进营业厅,蓝色短袖T恤男子在外等待,10时01分,敖某某和背包男子走出营业厅,三人短暂交流,蓝色T恤男子先行离开,后敖某某和背包男子在大厅外交谈,之后又进入营业厅,10时58分两人走出营业厅离开,此时敖某某肩背一个装有物体的布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