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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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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翁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藏匿在暂住处内的一把螺丝刀、一把剪刀等作案工具及一部盗得的“东方”牌助力车亦被缴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藏匿在暂住处内的一把螺丝刀、一把剪刀等作案工具及一部盗得的“东方”牌助力车亦被缴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张某某对第四起有异议外,四被告人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二张、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剪刀一把、手机一部、书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刑初字第1488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临中刑初字第186号、第70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假释告知书、被害人提供的相关权属凭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四被告人户口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周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林某、张某甲、祁某某、许某某的陈述、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厦价认鉴(2014)1848号、2053号、(201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第四起犯罪的证据,在案的三名同案犯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均供述事先有预谋到灌口实施盗窃,二三人分组分开实施,不管何人盗得摩托车,销赃后大家予以均分,当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盗得该起涉案摩托车后,因无法发动该车,二人就联系了被告人翁某某、张某某等人,后因被人发现,除了张某某外,几人逃离现场,根本就不是张某某所辩称的要去与人打架。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当时想抓住偷车的男子,但被五六个人(其中有张某某)围了起来而未果。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事先清楚几人到灌口的目的,且约定共同分赃,在得知盗得涉案车辆后欲帮忙发动该车,事后帮助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逃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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