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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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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翁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4、2014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及龚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亭新亭社共同行窃。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在三社亭新亭社182号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停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472元的“

4、2014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及龚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亭新亭社共同行窃。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在三社亭新亭社182号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停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472元的“豪爵”牌摩托车推走,但因无合适的工具未能将该车启动,遂先将该车暂时藏匿在灌口镇灌口中学附近。之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找到被告人翁某某、张某某及龚某某,后五人携带工具共同返回停放赃车的位置欲将赃车启动时,被先后赶来的证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乙等人拦住。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及龚某某逃离现场。

5、2014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及龚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东安村山里109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40元的“东方”牌助力车。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6、2014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厦工机械3号门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832元的“神鹰”牌助力车。

7、2014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航天路金龙物流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772元的“爵达”牌助力车。

8、2014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翁某某、王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村居委会楼下,盗走被害人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772元的“爵达”牌助力车。

9、2014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翁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镇政府楼下,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40元的“双石”牌助力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