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4年10月9日被害人李某贞报案称其位于乐陵市帝都花园的住处被盗现金3000元。经现场勘查,提取被告人徐某指纹。锁定徐某有作案嫌疑,并上网追逃,2014年11月19日在乐陵市公安局兴隆街派出所将正在办理业务的被告人徐某抓获。 2、(2010)乐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某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10月28日因刑满释放。 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乐陵市公安局采集十指指纹录入指纹信息系统。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入户盗窃,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有部分犯罪未遂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解秀娜 人民陪审员 邢乐成 人民陪审员 王荣臻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