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洋证言证实,其是乐陵市帝都花园小区物业办公室经理。2014年10月8日晚其小区6号楼X单元XXX室租住户李某贞找到物业,称房门打不开了。其去查看过,因为房门打不开,李某贞当晚未在家中居住。隔天上午7点多,李某贞来了发现家中南侧窗户被打开。其找来梯子,从窗户爬进去,发现房门是从里面反锁的。后李某贞查看发现南侧西卧室的衣橱一个包里被盗现金3000元。同时发现301室的窗户也是打开的,房主检查后发现屋里进人了,但是没有丢东西。 (2)卜某华证言证实,李某贞是其儿媳妇。2014年9月底、10月初的时候,李某贞说交取暖费、孩子上学,她没有钱了,从其处拿了2000元钱。 (3)赵某俊证言证实,李某贞是其员工。2014年10月份其支付李某贞9月份工资1500元钱。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贞住处被盗被盗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指纹一枚。 4、乐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乐)公(痕)鉴(手)字(2014)1号手印鉴定书,证实李某贞家中被盗现场所留手印痕迹与徐某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5、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9日被害人李某贞报案称家中被盗现金3000元,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 6、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述,证实2014年10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从一楼爬窗进入帝都花园小区的三楼某户,第一家没有偷到东西。爬窗进入第二家,在一个卧室床边的柜子里放着一个女士包,其在包里偷了3000元钱,都是整钱。 (二)2013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窜至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爬墙进入宗某根院内,盗窃住房内现金500元。 以上事实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并经当庭举证、质证: 1、被害人朱某合陈述证实,其儿子叫宗某根,2013年8月6日晚上因为和他对象打仗被行政拘留,其拿了500元钱,用红色塑料袋包好放在其儿子在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租住的房屋东间屋靠南墙的电视柜的中间抽屉里,准备给儿子交罚款。2013年8月7日下午6时左右回到儿子住处,发现窗户的纱窗开着,500元钱被盗。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被盗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指纹一枚。 3、乐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乐)公(痕)鉴(手)字(2014)3号手印鉴定书证实,被盗现场所留手印痕迹与徐某左手环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4、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7日朱某合报案称其放在儿子住处的500元现金被盗,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 5、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述证实,其2013年8月份,确实去过庆云偷东西,有一次是爬院墙进去后,屋门没有锁,进去偷到500元钱,具体在什么位置偷的忘记了。 (三)2013年8月3日,被告人徐某进入庆云县某某某村某某胡同刘某敏家中,盗窃红色软包泰山香烟一条、黄鹤楼软包香烟三盒,价值154元。 以上事实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并经当庭举证、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