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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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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被害人刘某敏陈述证实,2013年8月2日20时30分左右,其锁好门窗去公婆家住宿。8月3日下午6点回到家后发现卧室的衣柜门开着,衣柜平时锁着的一个抽屉的挡板掉在地上。窗户开着,窗台上还有手印和脚� F洳榭春蠓⑾

1、被害人刘某敏陈述证实,2013年8月2日20时30分左右,其锁好门窗去公婆家住宿。8月3日下午6点回到家后发现卧室的衣柜门开着,衣柜平时锁着的一个抽屉的挡板掉在地上。窗户开着,窗台上还有手印和脚印。其查看后发现被盗红色软包泰山香烟一条(价值100元)、蓝黄相间的软包黄鹤楼香烟三盒(价值54元)。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被盗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指纹一枚。

3、乐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乐)公(痕)鉴(手)字(2014)2号手印鉴定书证实,刘某敏家中被盗现场所留手印痕迹与徐某左手中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4、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4日刘某敏报案称家中被盗,丢失价值154元的香烟,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

5、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确实去过庆云,其对庆云不熟,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当时是爬院墙进去的,盗窃过泰山宏图香烟一条、蓝黄相间的软包黄鹤楼香烟三盒。

公诉机关提交证实本案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综合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周某兴证言证实,其和徐某是狱友。2012年12月份徐某到青岛其经营的劳务公司干装卸工。2014年9月5日请假称回家相亲其给徐某结了3000元的工钱。平时其每月给徐某的工资是4500元左右,公司管吃管住,但徐某平常喝酒、去歌厅消费,工资不够花,还欠了不少钱。

2、邢某霞证言证实,其和徐某是老乡。2014年11月19日徐某骑摩托车来的,借了其60元钱。徐某想在其宾馆住,其跟徐某一起去兴隆街派出所办户籍证明的时候,徐某被抓了。

3、徐某锋证言证实,其是徐某的大伯,徐某无父无母,前几年因为盗窃被判刑。他没有正式工作,服刑回来后就出门打工了,到现在差不多两年没有回来了。其不知道他的具体情况。

4、赵某芳证言证实,其是徐某所在的村子的支书。徐某前几年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过,听说他没有正当职业,在外面混日子。

5、朱某兵证言证实,其在乐陵市商贸街南首经营80后网络会所。其不认识徐某(民警出示照片),对他没印象。如果经常在其网店上网的话,其肯定认识。

(二)书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