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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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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海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海用菜刀对他人颈部进行切割,其行为意欲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地供述犯罪行为是自首,此案系家庭矛盾引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海用菜刀对他人颈部进行切割,其行为意欲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地供述犯罪行为是自首,此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基于义愤而杀人,且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赔偿,故被告人虽系对聋哑人犯罪仍应对其减轻处罚。乐陵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韩某海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且其符合缓刑的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铭东

人民陪审员  申玉芹

人民陪审员  许世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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