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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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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徐某等犯盗窃罪赵某、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铁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帅,无业。2012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铁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帅,无业。2012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贾兆来,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快递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个体工商户。2012年12月21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刘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青铁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帅、徐某、吴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帅、吴某、李某、赵某、刘某甲、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帅、徐某、吴某、李某经预谋后,采取手抬、车拉等手段,从济南铁路局娄山火车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窃取锌锭84块,共计1.81吨。盗窃后,被告人刘帅、吴某、李某三人将窃取的锌锭销赃给被告人赵某,后被告人赵某又销赃给被告人刘某甲。经鉴定,被盗锌锭价值人民币2986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帅、徐某、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帅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