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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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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其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其红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陆其红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陆其红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5.3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其红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陆其红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陆其红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5.3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陆其红在庭审上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陆其红提出是“阿光”和“阿坤”让其帮找毒品的辩解意见,证人“阿坤”的证言及陆其红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述称是陆其红提出贩卖毒品的意图,且无相应充足的证据证实陆其红提出的辩解意见,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95.3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众健康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陆其红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其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95.3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恒章

代理审判员  何海梅

人民陪审员  卢梅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密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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