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材料、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12日18时许,宁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会同宁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特情线索,在凭祥市友谊镇南山烈士陵园旁加油站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陆其红抓获,并当场缴获海洛因可疑物四包。经崇左市公安局指定,由宁明县公安局对本案管辖。 2.移送案件函,证实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因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公安民警蒋某的自述材料,证实2015年1月12日15时许,按照宁明县公安局和崇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组成的专案组的安排,由其驾驶一辆黑色小汽车搭载特情人员“阿坤”来到凭祥市。之后,“阿坤”与板价屯的老年男子陆其红联系。陆其红让其二人在凭祥市火车北站广场等着。在双方碰面后,陆其红提议到板价屯附近交易,其就驾车到南山一带等。当天大约18时,陆其红来电称已经拿到货,让其二人到板价屯。其驾车到南山加油站厕所旁停好车后,让“阿坤”联系陆其红到南山加油站交易。陆其红答应了,并在十分钟后独自来到南山加油站,上了其二人的车,拿出一个塑料袋。其看后确定塑料袋里装有海洛因后,让“阿坤”接过来验货,然后数钱交易。同时,其向外围民警发出抓捕信号。外围民警很快赶到,将小汽车内的陆其红抓获。 4.证人“阿坤”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初某天,一名叫“阿光”的凭祥男子对其说凭祥市礼茶村有个老头让他帮找外地老板购买海洛因,问其是否认识购买海洛因的老板。其答应帮联系,并于当天将此情况向宁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汇报。同月10日,“阿光”带其到礼茶村板价屯与自称“老野”的老年男子见面。“老野”对其说因为是第一次做,先交易200克,每克海洛因270元。“阿光”说介绍你们认识了,有什么事情你们自己谈,其不参与。其回到宁明县后将此事向禁毒大队汇报。1月12日上午,“老野”联系其称有货了。其答应带老板过去。随后大队安排一名民警化装成老板,与其一起去凭祥市跟“老野”接触。当天下午3时许,其二人来到凭祥市火车北站广场与“老野”碰面,将老板介绍给“老野”,说这是其的小弟。“老野”提出先拿一部分钱做定金。老板不同意。“老野”就说要回去商量才行,然后下车离开。到了下午5时30分左右,“老野”让其二人开车到板价屯。在来到南山加油站后,其跟“老野”说在南山加油站交易。到了大约下午6时,“老野”独自来到加油站上了其二人的车。老板问是否把货带来。“老野”从口袋拿出一个装有海洛因的塑料袋。老板让其验货,然后他拿钱出来交易。此时,公安人员冲到车旁,打开车门把“老野”抓获。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其红于1969年12月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陆其红手中扣押海洛因可疑物四包、手机一部。 7.过秤、提取笔录及收缴笔录,证实在被告人及见证人在场下,经过秤,被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四包分别净重46克、49.5克、49.9克、49.9克,并从中各提取部分封存送检,将剩余部分封存收缴。 8.办案说明,证实“阿坤”系公安机关特情人员,于2015年1月12日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陆其红抓获。为保护特情人员人身安全,不宜公开其真实身份。 9.本院(2005)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12月5日,被告人陆其红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0.崇公物鉴(理化)字(2015)13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中送检的四份毒品可疑物均含有海洛因。该鉴定意见已书面告知被告人陆其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