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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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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因被告人王胜利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陈某某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主张其所支出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档案复印费、鉴定费等项,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项,附带

因被告人王胜利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陈某某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主张其所支出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档案复印费、鉴定费等项,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均已提交相应票据、证明材料,被告人王胜利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主张其就医产生的交通费1000元,两方并无争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王胜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胜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胜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王胜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医疗费6638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病历档案复印费34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00元、误工费23423.4元、护理费9600元,共计人民币10264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于章丘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徐珊珊

人民陪审员  鹿义贵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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