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受伤后两次至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入院,2015年1月17日出院,住院19日;于2015年3月19日入院,2015年3月30日出院,住院11日,共计住院30日。经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头部损伤为九级伤残,该伤误工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期限为三个月,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其余时间需一人护理。为此,支付医疗费6638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病历档案复印费34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00元,产生误工费23423.4元、护理费9600元,共计人民币102641.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章丘市公安局文祖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证明:2014年12月30日7时38分许,公安机关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害人陈某某被被告人王胜利持菜刀砍伤,现在医院抢救,要求查处。 2.章丘市公安局文祖派出所出具的归案记录证明:2014年12月30日7时38分许,公安机关接警后即赶赴被告人王胜利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王胜利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章丘市公安局提供的章丘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及住院病案一宗证明:被害人陈某某案发后就医情况。 4.章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两张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5.章丘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胜利所持作案工具为其日常所用不锈钢菜刀一把。 6.章丘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七张证明:案发地外围及室内情况。 7.章丘市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王胜利此次犯罪前无犯罪记录。 8.被告人王胜利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胜利于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两宗、章丘市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清单两联、医疗费收费票据四张、病历调档复印费票据两张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两次至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入院,2015年1月17日出院,住院19日;于2015年3月19日入院,2015年3月30日出院,住院11日,共计住院3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30元/天计算,支出医疗费6638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0天=900元、病历档案复印费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