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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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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0.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损伤为九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期限为三个月,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其余时间需一人护理,产生鉴

10.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损伤为九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期限为三个月,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其余时间需一人护理,产生鉴定费1300元。

11.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东窑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常年打工,从事建筑工行业,其产生误工损失按2014年度国有经济同行业类别中建筑业标准130.13元/天计算,产生误工费130.13元/天*6个月*30天/月=23423.4元。

12.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东窑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东王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害人陈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姐姐陈元霞及配偶刘建斌二人护理,其余时间轮流一人护理,护理人员陈元霞、刘建斌二人常年打工,产生护理费按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80元/天计算,护理时间为伤后三个月合并住院三十天,产生护理费80元/天*4个月*30天/月=9600元。

1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与被告人王胜利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晚,其与朋友王某某相约前往被告人王胜利家中喝酒聚餐,席间,被告人王胜利旧事重提其欠钱未还,并拿菜刀看了其头部一刀,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与被告人王胜利一同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王胜利、被害人陈某某均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晚,其与被害人陈某某相约前往被告人王胜利家中喝酒聚餐,席间,被告人王胜利提起被害人陈某某欠钱未还的事情,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胜利拿菜刀砍伤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喊其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二人一同将被害人陈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告人王胜利离开了医院。

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王胜利系朋友关系,2013年夏季被告人王胜利带领被害人陈某某来其家中喝酒,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初次见面即向其提出借钱,其碍于被告人王胜利的情面即借给被害人陈某某二百元钱,事后向被告人王胜利诉说此事,被告人王胜利听说后很生气。

16.被告人王胜利的供述并当庭供认证明:案发当日,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相约来其家中聚餐,席间,其想起多年前其曾带领被害人陈某某一同前往一朋友李某某家喝酒,被害人陈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二百元,一直未归还,其自认有损脸面故提起旧事,被害人陈某某就此事与其发生争吵,后来二人互相抓扯,其顺手拿起菜刀向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砍去,见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出血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陪同被害人陈某某就医,后返回暂住地直至被逮捕归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王胜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胜利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虽不构成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