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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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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成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1.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提供的被害人刘某的殡葬证明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南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常住人口公民身份号码登录表复印件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1.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提供的被害人刘某的殡葬证明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南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常住人口公民身份号码登录表复印件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系被害人刘某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丙系被害人刘某之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系被害人刘某之女,丧葬费按照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求赔偿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23193元、交通费2000元。

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刘台村村民,案发当日,站在自家屋顶看景,听见村东北方向一声爆炸巨响,遂向爆炸地跑去,见是本村村民于某甲(栗某某之夫)家中起火,一浑身烧伤的男子爬出火场求救,其将该男子拖至路边休息,即拨打119、120、110等电话报警,待公安人员、消防官兵搜救现场后,其见先后自火场中找到三个女性。

1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刘台村村民,案发当日,与其一胡同之隔的西邻本村村民于某甲(栗某某之夫)家发生爆炸,自家鞭炮响声不断,其自家玻璃亦受牵连破损,对爆炸人员伤亡情况不清楚。

14.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刘台村村民,将一闲置院落租赁给被告人苗成文夫妻使用,因平时见不到此院落情况,故院内有几人及承租院落作何具体用途不知。

15.证人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刘台村村民,将一闲置院落租赁给被告人苗成文夫妻使用,因平时见不到此院落情况,故院内有几人及承租院落作何具体用途不知,案发当日,听见鞭炮响声未在意,后经其他人告知方知是自家出租的院落发生爆炸。

1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系刘台村村主任,案发当日,听说本村村民于某甲家中发生爆炸即赶赴现场救援,方知被告人苗成文租赁该处院落系私自生产鞭炮之用。

17.证人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石匣村村民,其熟知手工制作鞭炮需硫磺、氯化钾、银粉等原材料,加工过程中容易因生热、碰撞发生爆炸起火事故。

18.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靳某某之兄,因与靳某某一家来往较少,不知被告人苗成文与靳某某私自加工制作鞭炮一事。

1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某甲之父,案发当日下午,听其子王某甲说被害人儿媳刘某因帮靳某某制造鞭炮被烧伤。

2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刘某之夫,案发当日,见被害人刘某迟迟未归,遂告知岳母牛某丙,岳母牛某丙说当日上午八九点左右,被害人靳某某来家中找被害人刘某说是帮忙干点活,经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未果,后从公安人员处得知被害人刘某因帮忙制作鞭炮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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