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成文与妻子靳某某租赁本市埠村街道办事处刘台村一处民房,私自非法从外地购进硫磺、氯化钾、银粉等原材料,找于某某、刘某开始制造爆竹。2013年9月12日9时10分许,在该出租房内,被告人苗成文与靳某某、于某某、刘某等人正在制造烟花爆竹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被害人靳某某、于某某当场烧伤死亡,被害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苗成文受烧伤重伤,所租赁的房屋及邻近房屋因爆炸致损毁的严重后果。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苗成文非法制造爆炸物他人身体,致三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牛某甲、牛某甲要求被告人苗成文赔偿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269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6805.1元,共计人民币620145.1元。并就上述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证明等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要求被告人苗成文赔偿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25193元。并就上述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证明等相关证据。 对于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牛某甲、牛某甲、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苗成文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苗成文于案发前购买面包车一辆,为缓解经济压力,与妻子靳某某租赁本市埠村街道办事处刘台村一处民房,私自购进硫磺、氯化钾、银粉等原材料非法制造烟花爆竹。2013年9月12日9时10分许,在该处民房内,被告人苗成文与靳某某,因故帮工的于某某(1963年6月23日生人,殁年50岁)、刘某(1976年1月11日生人,殁年37岁)等人正在制造烟花爆竹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被害人靳某某、于某某当场烧伤死亡,被害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苗成文受烧伤重伤,所租赁的房屋及邻近房屋因爆炸致损毁,车牌为鲁ARZ812号的面包车一辆严重烧毁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苗成文因受严重烧伤住院治疗,至2014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在家中休养的被告人苗成文抓获归案,被告人苗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于某某当场烧伤死亡,产生丧葬费269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6805.1元,共计人民币35705.1元;被害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产生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2519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章丘市公安局埠村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9月12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埠村街道办事处一处民房发生爆炸起火事故,爆炸原因不详,要求查处。 2.章丘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记录证明:2014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苗成文自其家中抓获归案,被告人苗成文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