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摩托车系张某丙(另案处理)盗窃所得,仍然介绍张某丁以人民币300元的低价购买该部摩托车。现该摩托车已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22元。 2.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摩托车系张某丙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300元的低价向其购买用于个人使用。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46元。 3.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摩托车系张某丙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300元的低价购买并借给其表哥郭某甲使用。现该车已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扣押。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4.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摩托车系张某丙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300元的低价购买并用于个人使用。现该车已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36元。 5.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明知白色雅迪牌助力车系张某丙盗窃所得,仍然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低价卖给程某某。现该车已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扣押。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在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一楼出租房内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三明市三元区东泉新村出租屋内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证明、学籍卡、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合格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叶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案材料、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发还物品及文件清单、价格鉴定委托书、受理告知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价格鉴定明细表、价格鉴定清单、(2013)梅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2013)大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廖某某、林某某、廖某甲、郑某某、程某某、郭某甲、张某丁、詹某某、代某某、张某庚、张某辛、詹某乙、代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庄某某、李某某、修某某、蔡某某、郑某某、蔡某某、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明价鉴字(2014)192号、193号、195号、196号、200号、(2015)9号、24号、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