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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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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2014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和廖某某窜至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风味馆”,盗走红利群香烟、杜康头白白酒、杜康特曲白酒、口子窖白酒、郎酒等物品。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

3.2014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和廖某某窜至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风味馆”,盗走红利群香烟、杜康头白白酒、杜康特曲白酒、口子窖白酒、郎酒等物品。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烟酒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409元。

4.2014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窜至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被害人庄某某经营的“烤鱼店”盗走一台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香烟、旺仔牛奶等物品。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香烟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673元。

5.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窜至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风味馆”,盗走杜康头白白酒、杜康特曲白酒、干红、干白、四特酒等物品。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酒价值人民币2390元。

6.2014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和廖某某窜至三明市梅列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烧烤吧”,盗走一台榨汁机、烤鱼盘食材等物品。

7.2014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和廖某某窜至三明市梅列区市环保局对面被害人修某某经营的“餐馆”,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6瓶半斤装赖茅、6瓶泸州头曲、1件海王酒、6瓶红酒等。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酒价值人民币768元。

8.2014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和廖某某窜至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店面被害人蔡某某的办公室,盗走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

9.2014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窜至三明市梅列区劲松路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新道房产“超市”,盗走两台联想电脑主机、一台17寸电脑显示器、茶叶、3瓶四特酒等物品。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1元。

10.2014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和廖某某窜至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糖烟酒店”,盗走云烟、白狼、蓝狼、双喜等香烟及现金人民币60余元等物品。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111元。

11.2014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廖某某、张某丙、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楼下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农家汤”餐馆盗走如意郎白酒、王老吉、红牛饮料、瑞倪维儿养生品等物品。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44元。

12.2014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窜至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实验幼儿园旁被害人上官某某经营的“客家缘”饭店,盗走一箱橡木桶王朝干红。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