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文星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同案人刘某乙的供述,证实生产麻黄碱的股东有刘某甲和李文星。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堂弟刘某甲叫其一同做事情,包吃包住一天200元工资。其与刘某甲、李文星、刘某丙、余某某、刘某丁雇了一辆白色的小型厢式货车

2.同案人刘某乙的供述,证实生产麻黄碱的股东有刘某甲和李文星。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堂弟刘某甲叫其一同做事情,包吃包住一天200元工资。其与刘某甲、李文星、刘某丙、余某某、刘某丁雇了一辆白色的小型厢式货车到江西吉安乡下的一个养猪场,将溴代本丙酮和氨水的化学反应物等化学品运回长汀,当时其知道刘某甲是在生产麻黄碱。过了一段时间,其与李文星、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余某某等人就把生产的麻黄素原料卸到了泰宁乡下的一个废旧的养猪场里面。次日起,刘某甲指挥其与刘某丙、余某某、刘某丁开始在养猪场生产麻黄素。6月10日李文星开车带着刘某丁、刘某丙及一中年男子在前面带路,刘某甲开着面包车带着其、余某某带着11袋成品的麻黄碱跟在后面,在泰宁快出城时,面包车被警察拦下,余某某下车跑了,其和刘某甲就被抓了。

3.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李文星打电话问其有否适合制造麻黄碱的地方;其告知其有一个养猪场比较隐蔽过来看看。次日上午,其带李文星、陈某某等人到其租的泰宁的一个养猪场查看,李文星等人很满意,商量好每个月给其3000元的场地费。李文星告知其泰宁这边陈某某会负责,厂里需要什么东西陈某某会叫其去买。后陈某某有打电话叫其帮忙买了几十个白色塑料大桶、大钢钳、煤气、猛火炉等物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