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5月份的一天,李文星联系王某某商议寻找生产点事宜,王某某告知李文星其在泰宁租了一个较偏僻的养猪场,适合生产麻黄素。后李文星、刘某甲与陈某某随王某某到位于泰宁县下渠乡渠里村柞树窠的养猪场查看,并确定该养猪场为生产点,商定每月给王某某3000元租金。同时,王某某在李文星的安排下,召集卢某甲、卢某乙等人到养猪场搭建简易棚子、拉电线。之后,刘某甲召集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余某某租了一辆货车到江西吉安生产点把生产麻黄素的原材料运回长汀。 同年6月5日晚,刘某甲与陈某某、刘某丁乘坐租来的车辆,将从江西吉安运回的生产麻黄素的原材料和设备运到泰宁生产点,刘某乙与刘某丙、余某某乘坐李文星驾驶的车辆到达泰宁生产点。6月6日至10日间,刘某甲指导刘某乙、刘某丙、余某某等人,利用溴代苯丙酮与氨水合成的黑色物质与乙酸乙酯、酒石酸、盐酸等原材料进行化学合成,非法制造麻黄素。王某某在李文星、陈某某的安排下,为生产点购买了白色塑料大桶、钢钳、猛火炉等工具,并安排卢某甲为生产点的人员送饭菜。 同年6月10日上午,刘某甲告知李文星已生产出二百余公斤麻黄素,并商议将生产好的麻黄素运回长汀销售。当日19时许,李文星驾驶闽GW2953现代小车、陈某某驾驶王某某的闽GS8160面包车至泰宁生产点。刘某甲等人将生产好的11袋麻黄素装上闽GS8160面包车后,由李文星驾驶现代小车载陈某某、刘某丙等人在前方探路,刘某甲驾驶面包车载刘某乙、余某某尾随其后前往长汀。行至泰宁县杉城镇三里亭城门处时,刘某甲驾驶的面包车被整治交通的交警查获,刘某甲、刘某乙被当场抓获,面包车上11袋共计274.16公斤的疑似麻黄素的物品被扣押。随后,泰宁县公安局侦查员在泰宁县皇朝宾馆将王某某抓获。经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扣押的11袋疑似麻黄素为纯度65.0%-76.3%不等的麻黄碱。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文星在长汀县河田镇晨光村被长汀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1日至24日临时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其与李文星商议两人出资生产麻黄碱,获利按股份分配,李文星负责找生产场地和后勤保障(如送饭菜、望风、买工具),其负责生产事宜;刘某甲通过互联网购买了生产麻黄素的设备与溴代苯丙酮、乙酸乙酯、酒石酸等原材料,并从网络上获取制造麻黄碱的方法。3月下旬,他们在江西吉安一山坳里的养猪场生产了一天麻黄碱,后因其隔壁山上生产麻黄碱的厂被警察查获,他们马上停工返回福建省长汀县。5月期间,李文星告知其泰宁县有一个场地,后王某某带其和李文星、陈某某到其在泰宁租赁的一养猪场看场地;几等人对该场地满意,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余某某、刘某丁到吉安将生产麻黄碱的原材料运回长汀。6月5日,其和李文星、陈某某、刘某乙、余某某、刘某丙等人将生产麻黄碱的材料和设备运至王某某提供的场地,并开始利用溴代苯丙酮与氨水合成的黑色物质与乙酸乙酯、酒石酸、盐酸等原材料进行化学合成,生产麻黄素;李文星、陈某某负责外围望风、送饭菜、工具等;其付刘某乙、余某某等生产工人每人每天200元工资;6月10日,其告知李文星麻黄碱已生产了200余公斤,并与李文星商议将已生产的麻黄碱运到长汀去卖;刘某甲等人将麻黄碱装到李文星和陈某某开来的面包车内,之后李文星驾驶一小车带着陈某某、刘某丙等人在前面带路,其驾驶面包车带着刘某乙、余某某跟在后面;其驾驶的面包车被警察拦下,余某某逃离,生产的麻黄碱被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