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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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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根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货车的车牌号为C**172。几个月前,一个叫小林的找到其,让其帮忙拉货。有时小林让其到清濛长途车站路口接他,有的时候是直接让其去拉货。小林有让其到两个地方拉货,一是晋江陈埭鞋都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货车的车牌号为C**172。几个月前,一个叫小林的找到其,让其帮忙拉货。有时小林让其到清濛长途车站路口接他,有的时候是直接让其去拉货。小林有让其到两个地方拉货,一是晋江陈埭鞋都一家叫鸿达的店铺,二是鞋都门口国旗底下,每次拉的货均是一卷一卷的布料。货都拉到晋江池店镇一家叫鸿发的店面,好像小林是将那些货卖给那家店,其有看见小林在收钱。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鸿发库存皮革店,主要收购厂里的积压库存,分类后再销售出去。大概在2014年夏天的时候,林文根找到其,与其约定以大概每批货全新价的60%的价格收购,林文根卖给其的是新货,新货比较值钱,这些货物都被其卖掉了。林文根没有告诉其这些货物是哪里来的。

其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林文根,很少用现金。林文根将货物销售给其后,其基本上是当日汇款给林文根,也有部分是事后汇款。其使用的是一张户名为吴某某的晋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卡转账给林文根,林文根提供的是一个户名为林文根的建设银行账户。公安机关统计其汇入林文根账户总共人民币105450元。

6、华亨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文根自2008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原材料仓管职务。

7、营业执照、委托书,证实被害单位福建省华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曾某某代为报案的事实。

8、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林文根的建设银行账户由吴某某汇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5450元。

9、被害单位提供的鸿达鞋材、宏发鞋材的送货单、销售单复印件。证实将被告人林文根经辨别,确认了其侵占原材料的种类名称、数量、单价。

10、车辆基本信息,证实徐某某所有的车牌号我闽C**172的车辆基本情况。

1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归案过程、年龄身份、前科等情况。

12、工作说明,证实供货商宏发鞋材商行原名为顺欣鞋材店。

13、关于丽心布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工作说明,证实根据由被告人林文根确认的送货单上其所侵占的原材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83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相关当事人。

1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文根辨认销赃地点晋江市池店镇鸿发库存皮革店以及吴某某辨认出林文根的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