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晋江市紫帽镇往泉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4线奔驰4S店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致两车车损及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2014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所持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证已被注销,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报废。 另查明,被害人黄某甲系农村居民。案发当日,黄某甲被送往福建省泉州东南医院诊治,于2014年3月27日出院,实际住院17天,其间花费医疗费人民币59346.21元。后被害人黄某甲于当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零医院继续接受诊治,2014年5月27日出院,实际住院61天,其间花费医疗费人民币79246.94元。后被害人黄某甲于2014年11月2日前往泉州市第三医院精神科检查,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37.6元。被害人黄某甲于2014年12月1日自行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附加十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护理时间评定为出院后四个月、后续治疗费评定为人民币25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已支付人民币33150元给被害人黄某甲。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0日13时许,其驾车经过奔驰4S店路段时,看到有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边上躺着两个人一动不动,其没有看到两车相撞的过程。其便停车前去查看情况,其看到那两个人都流了很多血,就立即打电话报警。后其准备离开时,发现其中一个上身穿黑色夹克、下身穿灰色长裤的人爬起来扶起了摩托车准备离开,其赶紧下车告诉那人出了交通事故,让他不要离开。可是对方好似没有听到,直接驾车朝紫帽方向逆向行驶离开。其立即记下了对方的车牌号码,并且用手机拍了三张照片。过了一会儿交警到达现场,其便将经过如实以告,并将相片发给了交警。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许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13时40分许打电话报警。 照片三张,证实许某某拍下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