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李某分别与被害人王某、陈某、郑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王某、陈某车辆维修费合计人民币5000元,赔偿被害人陈某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5200元,赔偿被害人郑某车辆修理费合计人民币30671元,三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他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进港路时,被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撞倒,当设卡民警对该车进行追捕时,那小型普通客车仍继续倒车、调头逆向行驶逃跑,并先后碰撞到两部小型汽车等事实。 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她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案发路段时,看到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撞倒一部正在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又两次碰撞到她驾驶的车辆,接着还刮碰一部停在路边的越野车后又碰撞碾压一部摩托车;并证实案发时,她还看到设卡民警对该车进行了追捕等事实。 3、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在进港路荣娇茶叶店里泡茶时,听到车辆碰撞的声音后到店外,看到一辆掉头的小车刮到他车的左前保险杠,后又从一辆倒地的摩托车上碾压过去逃走等事实。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他看到一部越野车快速超过陈某的摩托车,然后突然停了下来,接着该越野车倒车欲躲避抓酒驾,陈某来不及躲闪,被撞倒在地,那部越野车又撞到一部马自达商务车,后又撞到停在路边的一部越野车,看到该车仍要逃跑,他就驾驶朋友的摩托车追过去,把摩托车放倒在车前,刚开始越野车被卡住,但是该越野车驾驶员仍加大油门从摩托车上碾压过去逃跑;并证实那部越野车撞倒陈某的摩托车后,设卡民警有的跑步去追,有的驾驶警车去追,在追捕过程中,他有听到警笛声和警察喊话示意停车的声音,但是那部越野车仍继续逃跑等事实。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辨认,确认作案现场。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现场查获经过及照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及酒精检测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案发当晚醉酒后驾车,在看到公安人员设卡盘查后逃跑,后被追捕查获等事实。 8、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撞三部车的损坏价值。 9、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李某有相应驾驶资格,以及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情况。 10、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被追捕后抓获归案的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户籍情况。 13、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1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