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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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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现场查获经过及照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酒精检测意见书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现场查获经过及照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酒精检测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处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后自己停了下来,是犯罪中止,且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安市石井镇名门夜总会往水头镇方向,行驶至石井镇进港路路段时,发现前方约80m处有公安民警在设卡盘查,遂加速倒车、掉转车头逆向行驶逃跑。在倒车、掉头途中,被告人李某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首先碰撞陈某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陈某受伤及该摩托车损坏。设卡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李某为逃避盘查而开始倒车并掉转车头后,立即驾驶警车开始追捕,并打开警灯、鸣笛示意被告人李某停车,但其未停车,仍继续驾车逃跑。在倒车、掉头途中,被告人李某接着又两次碰撞到郑某驾驶的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轻微撞到戴某停放在路边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王某看到被告人李某已掉转车头欲驾车逃逸时,遂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追赶,并把该摩托车停放在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前方,但被告人李某在车有些被卡住时仍碾压该摩托车并加速通过,后沿石井镇进港路逆向行驶700m左右。随后,被告人李某又继续驾车从石井镇延平大道,往沿海大通道方向逃跑,其行驶了2.2Km后将车停放沿海大通道石井路段,并弃车徒步往公路对面逃跑,后被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次日0时45分许,经抽取被告人李某血液送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浓度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三辆车被损坏零部件总价值人民币20809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