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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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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茹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肖茹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曾用名为肖妹妹。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

3、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肖茹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曾用名为肖妹妹。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4日刑满释放。

4、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将向被告人肖茹扣押的9包甲基苯丙胺(扣除取样存留后的毒品净重合计4.18克)上缴南安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队。

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肖茹的具体过程。

6、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3月31日,侦查人员黄思源等二人向被告人扣押到小米手机1部,冰毒9小包(毛重共计5.8克)。

7、通话清单,证实侦查机关调取了被告人肖茹(156××××8992)、证人熊某(134××××1491)、王某(187××××6701)的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肖茹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及2014年12月31日与王某的通话情况,于2015年3月份与熊某的通话情况。

8、南安市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肖茹交代曾于2015年2月份至今向“王小阳”贩卖三次毒品,因未能落实到“王小阳”真实身份,暂不予认定。因无法落实到“黑鬼”真实身份,另案处理

9、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向被告人肖茹扣押的1#-9#白色晶体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送检材料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10、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经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认定人员侯成法、黄顺建认定,被告人肖茹吸毒未成瘾、证人熊历某未成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