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郭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在南安市水头镇华源电镀厂门口路段,利用行驶中的摩托车抢夺被害人董某脖子上一条白金项链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辨认抢夺地点的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及指认笔录,证人张某、邱某、吴某

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在南安市水头镇华源电镀厂门口路段,利用行驶中的摩托车抢夺被害人董某脖子上一条白金项链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辨认抢夺地点的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及指认笔录,证人张某、邱某、吴某、许某的证言,纸条、检讨书,质保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提出他没有抢夺,侦查人员对他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伙同他人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出赃物白金项链一条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千八百元,返还被害人董欣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炳南

审 判 员  徐会霞

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承海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