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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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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2日中午,他骑着一辆电动车从南安市水头朴里服务区到水头镇华源电镀厂对面找五金店要买玻璃胶,当其行至华源电镀厂对面路段(水头大盈村往晋江市安海方向)时,被两名骑着一辆

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2日中午,他骑着一辆电动车从南安市水头朴里服务区到水头镇华源电镀厂对面找五金店要买玻璃胶,当其行至华源电镀厂对面路段(水头大盈村往晋江市安海方向)时,被两名骑着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了他脖子上的一条铂金项链,之后那两个人往安海方向跑了,他没有追上就报警了。他被抢的项链是2009年5月5日购买的,之前的标价是9667元,因搞活动,打折后价格为人民币5800元。

2、证人张某的证言、纸条及检讨书,证实他曾于2012年8月初伙同阿飞(经辨认系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在南安市水头镇新富豪酒店外面路段对一个挎着包的男子实施过抢夺行为,另伙同“冲毛”飞车抢夺五起。张某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曾试图传送纸条给被告人郭某,叫其不要再承认了,不然就出不去了,让郭某说是用刑受不了才认的,该纸条被民警及时发现并查获,张某对此作出了检讨。

3、证人邱某的证言及金三福珠宝行质保单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董某被抢的项链购买于金三福珠宝行,该项链是G585型(14K)的,原价为9667元,打折后出售价为5800元。

4、证人吴某、许某的出庭证言、提审证及工作说明,证实他们是南安市公安局民警,被告人郭某是被泉州刑侦支队侦控并抓捕的,当时他们水头刑警中队有配合。他们两人并未参与抓捕,他们是2012年8月28日接到本案,后他们在讯问室对被告人郭某进行了单独讯问,被告人郭某到案后承认实施本起抢夺行为并带路辨认了作案现场,28日晚,他们将被告人郭某送去南安市看守所羁押,29日,他们到看守所提审了被告人郭某。侦查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等任何非法取证行为,被告人郭某手腕部的肿胀等是因为审查和外出辨认现场时手铐过紧所致。

5、辨认现场图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董某辨认,确认南安市水头镇华源电镀厂门口为其报警地点,电镀厂对面道路为其被抢夺的地点;经证人张某辨认,确定被告人郭某系其笔录中所说的“阿飞”;经被告人郭某辨认,确定证人张某就是他笔录中所讲的张某;经被告人郭某辨认,确认南安市水头镇华源电镀厂门口对面路段位本案作案地点,水头石材展览中心门口、水头镇奎峰路农家菜门口路段是其笔录中说讲另两次抢夺的地点。

6、南安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郭某被送至南安市看守所时,体检记录为“双腕关节手扣伤、肿胀,活动较差,余无异常”。

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郭某的犯罪前科及刑满释放情况。张某因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于2013年6月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