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抓获经过,证实经泉州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侦控,发现被告人郭某和“疯子”涉嫌在南安市辖区内飞车抢夺,2012年8月28日,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与泉州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联合在晋江市内坑镇东村被告人郭某的租房将其抓获,经审查,被告人郭某对其抢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刑事案件基本信息表、工作说明、粘贴公告照片、另案处理审批表,证实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于2012年8月22日15时许接到董某报警,当日做了报警笔录,因该案属于该所办理范围,故并未移交给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水头中队。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水头刑侦中队民警在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后,通过查询相应报警记录、张贴公告等手段,仅查到当日该路段董某被抢夺这一起抢夺案,水头刑侦中队于当日2012年8月28日18时许到水头派出所办理移交董某被抢夺案手续,在移交之前,水头所民警并未协同水头刑侦中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辨认。被告人郭某分别伙同张某、“疯子”涉嫌实施的其他抢夺行为,因“疯子”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未查找到被害人等原因暂无法认定,待查清后另案处理。 10、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实他被抓五六天前的一天下午,他和“疯子”经事先预谋,由他骑一部黑色太子型摩托车载“疯子”窜至水头镇大盈往安海的路段(经辨认系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华源电镀厂门口对面路段),飞车抢夺走一名骑电动车男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白金项链,该项链重十多克,后由“疯子”拿去卖了1000多元,所得钱平分了,他们所使用的无牌黑色太子型摩托车是“疯子”的。除此之外,他还有两起抢夺行为。一起是他被抓获前三四天的一天中午,他和“疯子”驾驶一部黑色太子型摩托车在南安市水头镇奎峰路明超路段曾对一名骑摩托车男子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该男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白金项链,该项链重十多克,后来由“疯子”拿去卖了1000多元,所得钱平分。另一起是2012年8月初一天下午,他伙同张某驾驶一部黑色太子型摩托车在南安市水头镇五洲酒店旁对一名肩上挎着挎包的男子实施了飞车抢夺,抢得该男子的挎包后,钱财他和张某分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