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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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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洪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光泽县杭川镇镇岭三和宾馆317室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洪某因涉嫌吸食毒品,在光泽县二一七路人头马酒店5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4年1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光泽县杭川镇镇岭三和宾馆317室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洪某因涉嫌吸食毒品,在光泽县二一七路人头马酒店5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被告人洪某辩解称,其没有在宝龙君庭宾馆贩卖过甲基苯丙胺给应某某,其与胡某在邵武市阳光酒店只贩卖过一次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不是起诉书指控的两起。经查,被告人洪某与胡某在宝龙君庭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应某某的事实,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笔录及证人应某某、雷某某的证言笔录予以证实,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证人应某某、雷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虽然证人应某某陈述的购买毒品的地点与被告人胡某及证人雷某某陈述的地点不一致,但该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与应、雷二证人陈述的其它细节均相互吻合。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洪某与胡某在邵武市阳光酒店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的事实,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笔录及证人余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证人余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洪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某辩解称,其与洪某在邵武市阳光酒店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只能认定为一起,不能认定为两起。此外,起诉书指控其在东颖酒店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应某某、雷某某不是事实,其只是应应某某和雷某某的请求向他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与应某某、雷某某一起吸食,并没有收取应、雷二人的钱。经庭审查明,胡某与洪某在邵武市阳光酒家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有证人余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被告人胡某本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虽然两次交易的地点均在阳光酒店附近,但两次交易是在不同的时间段独立完成的。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应某某、雷某某的事实,有证人应某某、雷某某的证言笔录予以证实,两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胡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二人的事实。据此,被告人胡某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洪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洪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伙同洪某贩卖毒品三次,单独贩卖毒品一次,被告人洪某伙同胡某贩卖毒品三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洪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元 强

人民陪审员  郑梦明

人民陪审员  周思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娴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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