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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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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洪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证人余某某(绰号“宝贝”)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5月的一天晚上,余某某打电话给住在邵武戴思宾馆的洪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洪某叫其在阳光酒店的楼下等。过了一会儿,胡某就在阳光酒店楼下从身上拿出一

(2)证人余某某(绰号“宝贝”)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5月的一天晚上,余某某打电话给住在邵武戴思宾馆的洪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洪某叫其在阳光酒店的楼下等。过了一会儿,胡某就在阳光酒店楼下从身上拿出一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封口塑料袋给余某某,余某某支付胡某300元购毒款的事实。同时余某某还证实,就在其向洪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的同一天,余某某吸食完后又打电话给洪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洪某叫证人在阳光酒店楼下等。此后,胡某就在阳光酒店楼下从身上丢了一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红七匹狼的烟盒在地上,余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将300元购毒款存进洪某农行账户的事实。

二、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光泽县东颖宾馆,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应某某、雷某某,得赃款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4月的一天凌晨,应某某、雷某某到东颖酒店找其购买甲基苯丙胺。此后,胡某出去一会儿回到宾馆后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应、雷二人,第二天应某某和雷某某将购毒款支付给了被告人的事实。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的一天凌晨,应某某和雷某某在一起想玩甲基苯丙胺,二人一同到光泽东颖酒店找到胡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因应、雷二人身上都没钱,便与胡某商量能不能先欠,雷某某同意将摩托车押给胡某。胡某表示同意。此后,胡某出去一会儿后回到宾馆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应某某、雷某某。第二天,应、雷二人支付购毒款200元给胡某并将摩托车赎回的事实。

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有一次,雷某某、应某某二人没钱,刚好在吴某某家路口碰到胡某,二人便与胡某商量购买一点甲基苯丙胺,雷某某将摩托车押给胡某,第二天付钱,胡某表示同意。过了一会儿,胡某给了应某某、雷某某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第二天应、雷二人支付100元的购毒款给胡某并将摩托车赎回的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洪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