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因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8948.96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41.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5973.2元、残疾赔偿金25300.4元、鉴定费212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19343.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楠明 人民陪审员 兰卫珍 人民陪审员 苏新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