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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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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持有E证,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二轮摩托车系被告人余某某事故发生前在广东大埔所购买的二手车并已交付使用,无投保交强险,登记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5年前附带民事诉讼被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持有E证,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二轮摩托车系被告人余某某事故发生前在广东大埔所购买的二手车并已交付使用,无投保交强险,登记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5年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以旧换新,用该车在摩托车行换新摩托车,未办理过户手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系农村居民,因本案事故受伤后于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21日在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去住院费54074.6元;又于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6月22日住院治疗3天,花去住院费1521.86元;并在永定县坎市医院花去门诊费用3352.5元,上述医疗费合计58948.96元。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取内固定物的费用为12000元,并因此花去鉴定费用共计2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永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余某某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永公交认字(2011)第302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1)醇检字第1547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2015)伤鉴字第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二轮摩托车行驶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的身份证明、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及收据,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2014)残鉴字第1665号、(2014)临证字第6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栗英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驾驶证、身份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二车损坏、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主动到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余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余某某赔偿医疗费58948.96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农村居民,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5300.4元(12650.2元/年×20年×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并达十级伤残,其主张的误工天数180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应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为15973.2元(180天×88.74元/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事故受伤后共住院23天,其住院期间护理费应为2041.02元(23天×88.74元/天),伙食补助费应为460元(23天×20元/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鉴定费应当以实际发生的2120元为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过高,酌定为500元为宜,以上合计119343.58元。二轮摩托车由被告人余某某购买并实际使用,车辆已经交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虽系该车的原车主,但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取利益,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某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