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05年因抢劫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1991年因抢劫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温育桂,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01年因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02年因抢劫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 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温育桂、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珍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温育桂、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窜至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黄田村永定供电公司变电所前路口田里盗得廖某某放养在田里的一头母水牛。之后由被告人郑某某将牛牵至坎市镇寻找买主,因未找到买主,被告人郑某某将水牛拴在坎市长丰公司的门口,之后因被长丰公司保安发现并报警,该牛被被害人廖某某领回。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牛价值为人民币11200元。 2、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窜至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黄田村永定供电公司变电所前路口田里盗得廖某某放养在田里的一头母水牛(该头牛系3月26日被盗走后被廖某某领回的那头牛)。之后由被告人郑某某将牛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分得1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的得2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2200元。黄某某在买牛后的第二天将该牛宰杀掉。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牛价值为人民币11200元。至案发前,所得赃款已被各被告人挥霍,黄某某已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200元赔偿给被害人廖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