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叶星彬在尤溪县城关镇云竹网吧被尤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民警从被告人叶星彬身上查获并扣押12.2克氯胺酮。2014年11月20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叶星彬租住的尤溪县第六中学附近的一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电子秤一台。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祝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其用自己号码为135XXXX2201的手机打电话向“土猪”购买K粉。在“土猪”叫其到他租住处拿后,其骑黑色踏板车到六中附近“土猪”租住的房子坡下。之后,在该坡下“土猪”给其一小袋K粉,其付给“土猪”100元。2014年11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其打电话向“土猪”购买K粉,在“土猪”叫其到他租住处拿后,其坐摩的到六中附近“土猪”租住的房子坡下。之后,在该坡下“土猪”给其一小袋K粉,其付给“土猪”100元。经照片指认,辨认出其所述的“土猪”系叶星彬。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所用的电话号码为156XXXX6116。2014年11月12日晚上20时许,陈某某打电话叫其到金歌歌舞厅玩,期间,陈某某问其有没有K粉。其打电话问“土猪”有没有K粉时,“土猪”叫其到欢乐钱柜KTV。之后,其与陈某某一起到欢乐钱柜KTV找“土猪”。在欢乐钱柜KTV包间门口,其给“土猪”打电话后,“土猪”走到包间门口后问其要多少K粉,其说要买100元。“土猪”就将一小袋K粉给其,其叫陈某某从其背的包里拿出100元给“土猪”。其将K粉给陈某某。之后,陈某某与“土猪”及其在卫生间吸食毒品。经照片指认,辨认出其所述的“土猪”系叶星彬。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8时许,其与肖某某在尤溪县城关镇金歌歌舞厅888包间玩了一会儿后,肖某某叫其一起到尤溪县城关镇钱柜KTV305包间玩。在钱柜KTV305包间外的走廊,肖某某向她朋友即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提出要购买100元K粉。交易后,其与肖某某及肖某某的朋友在包间内的卫生间吸食K粉。后来,其将一点K粉放在包里并被警察查获。经照片指认,辨认出其所述的贩卖K粉给肖某某的男子系叶星彬。 4.被告人叶星彬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两部联系电话,一个号码为132XXXX8589,另一个号码尾数为7505。尾数为7505的手机是其妻子吴清丹给其用的。2014年11月15日,其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在办案中心,民警对其身体进行检查,并在其上衣口袋中查获装在红狼烟盒内的10包K粉。民警当其面对K粉进行称重,10包K粉共重12.2克。2014年11月20日晚上,民警在其租住处搜查到的一个中华烟盒状的电子秤。该电子秤之前是用于秤黄金的,之后用来秤毒品。2014年11月12日晚上,肖某某电话与其联系后与“林溪”一起到欢乐钱柜KTV找其,并问其有没有K粉。之后,其在305包间给她们一小袋K粉。肖某某与“林溪”拿到K粉后与其一起到卫生间吸食。其有卖给“尾龙”K粉两次。2014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尾龙”拨打电话向其购买K粉,之后,其在六中附近卖给“尾龙”一小袋K粉,“尾龙”付给其100元。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八九点钟,当天下雨,“尾龙”拨打电话向其购买K粉,之后,其在六中附近卖给“尾龙”一小袋K粉,“尾龙”付给其100元。“尾龙”有一次是坐摩的找其购买K粉,另一次是自己骑踏板车。2014年11月15日,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照片指认,辨认出其所述的“尾龙”系祝某某,“林溪”系陈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