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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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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证人桑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桑某甲的父亲,2012年12月4日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找桑某甲,桑某甲不在家我就在通知书上签了字,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过了几天桑某甲回家后我就告诉了他,他说过后给银行打电

2、证人桑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桑某甲的父亲,2012年12月4日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其家中找桑某甲,桑某甲不在家我就在通知书上签了字,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过了几天桑某甲回家后我就告诉了他,他说过后给银行打电话。桑某甲的公司现在也不干了,天天在家收外欠账。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桑某甲是同学关系,曾应桑某甲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注册成立三光同宇公司,没得到什么好处,纯粹就是同学之间帮忙,公司成立后公章什么的都是由桑某甲对象持有,我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之后法定代表人也更换为别人了。

(二)被告人桑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份自己为了经营的泰焰公司打算办理中行工作人员推荐的白金信用卡,可以透支10万元,办理信用卡后我经常进行消费使用。2012年3月份的时候我履行四户联保义务为段伦学偿还了中行的贷款375万元,之后公司就周转不动了,为了白金信用卡不被作废和公司能够起死回生,我都是在偿还白金卡欠款后再以莱芜市三光同宇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把透支金额足额透支出来,透支的金额大都在10万元左右,最多的时候11万元,这种情况达6、7次,到了2012年9月份左右,焰泰公司资金链进一步断裂,至此我彻底失去了偿还白金卡欠款的能力。2012年12月4日中行工作人员到我家进行催收欠款,我没在家,父亲替我签了字,我也想还钱但实在是没有能力偿还,后来中行的工作人员30余次给我打电话催收欠款,之后没再和银行沟通过,欠款本金及数额以银行的数据为准,有欠款的白金卡卡号尾号为3539,截止目前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我已全部偿还。

(三)书证

1、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证实桑某甲在办理白金信用卡时填写的资料及向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情况。

2、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自开卡以来,被告人桑某甲所用尾号为3539信用卡的消费及还款情况,其中2012年9月10日消费100020元,偿还2800余元之后再无还款。

3、催收通知书、催收历史详细记录,证实中行因被告人桑某甲到期未偿还欠款进行的催收情况。

4、中行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截止2015年4月17日桑某甲尾号为3539信用卡的逾期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共计142602.14元。

5、报案材料,证实因桑某甲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中国银行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材料。

6、谅解书,证实截止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桑某甲已结清信用卡全部欠款,银行对其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四)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桑某甲系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振兴街派出所清查暂住证时被抓获。

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桑某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