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桑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钢城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甲,原莱芜市焰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钢城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甲,原莱芜市焰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4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相利、代理检察员吕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桑某甲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钢城支行)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62×××39),透支额度10万元。自2012年4月份,被告人桑某甲在已经失去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透支该信用卡,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经营的莱芜市三光同宇经贸有限公司套取资金。截至2014年4月28日,桑某甲透支本金98971.94元。中行钢城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桑某甲进行催收,桑某甲一直未还款。

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桑某甲还清以上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取得中国银行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李某、桑某乙等人证言;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桑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桑某甲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62×××39),透支额度10万元。自2012年4月份,被告人桑某甲在已经失去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透支该信用卡,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经营的莱芜市三光同宇经贸有限公司套取资金。截至2014年4月28日,桑某甲透支本金98971.94元。中行钢城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桑某甲进行催收,桑某甲一直未还款。

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桑某甲还清以上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取得中国银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中国银行莱芜分行个人金融部工作人员,负责中国银行莱芜分行信用卡透支款的催收工作,2011年12月9日桑某甲从我行办理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该卡自2012年1月启用后开始正常使用,2012年7月17日至2012年9月11日桑某甲在自己经营的莱芜市三光同宇经贸公司通过P0S机进行消费多次,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2月28日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收,桑某甲均未还款。截止2013年4月18日尚有透支本金98971.84元一直未还,利息及滞纳金20800.57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