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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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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另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以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佛殿煤矿项目部的名义与尹某某以山西军创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120万吨矿井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并向军创集团交纳了300万元押金。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

另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以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佛殿煤矿项目部的名义与尹某某以山西军创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120万吨矿井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并向军创集团交纳了300万元押金。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的合伙人黄某某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报案,称军创集团的尹某某诈骗押金300万元。2013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决定以尹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晟通煤业公司2008年以来一直停工停产,2010年12月被彻底关闭,被告人刘某并非晟通煤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5日接到薛某某报案,对该案进行了受案登记。

2、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薛某某向公安局报案,称其被陈某某、王某甲、刘某三人诈骗。

3、抓捕经过,证明陕西省横山县公安局殿市派出所民警在强兴庄煤矿原炸药库的民房内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4、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已退赔被害人薛某某30万元,被害人薛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5、收条,证明2012年10月18日,被害人薛某某给了被告人刘某20万元风险抵押金。2014年3月27日,黄某某替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薛某某保证金、损失费等共计30万元。

6、山西省汾西县国土资源局、汾西县煤炭工业局情况说明,证明晟通煤业公司从2008年开始一直停工停产。

7、承包协议书,证明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以晟通煤业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被害人薛某某签订了煤矿井口工程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乙方薛某某向甲方刘某交纳保证金20万元。

8、生产承包合同、煤矿股权转让合同书、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国土资源部文件,证明被告人刘某与薛某某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材料。

9、举报信,证明被告人刘某的合伙人黄某某举报军创集团的法人尹某某诈骗他们300万元。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证明军创集团与被告人刘某签订合同时,军创集团提供给被告人刘某的《关于山西汾西晟通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设置方案的函示》不真实。

11、120万吨矿井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刘某以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军创集团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向军创集团交纳了300万元押金。

12、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0月31日,尹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13、煤矿股权转让合同,证明被告人刘某与军创集团签订合同时,军创集团向被告人刘某所提供该合同。

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61年5月20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薛某某能够辨认出王某甲及被告人刘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