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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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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20.被告人莫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与李某、“阿兵”、“阿寿”四人在凭祥市南大路老牌饺子店吃完饺子出来,往对面人行道走去,想在对面坐车回家。在过马路的时候,有一辆银色五菱

20.被告人莫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与李某、“阿兵”、“阿寿”四人在凭祥市南大路老牌饺子店吃完饺子出来,往对面人行道走去,想在对面坐车回家。在过马路的时候,有一辆银色五菱面包车开过来,差一点撞到其等人。车停了下来,那名开车的司机对其等人恶骂。“阿兵”就过去拍面包车的窗户并踹了车门两脚说你那么牛啊。那名司机就把车窗户关上,并在里面打电话。其就对另外三人说不要闹事了,回去睡觉。然后其四人就在路边等车。过了两分钟左右,有一辆面包车开来停在老牌饺子店前面的马路中间,从车上下来一个拿有一把砍刀的男子。这名男子直接朝其四人冲过来。之前开车差点撞到其四人的那名司机也拿着根铁棍下车朝其四人冲过来。看见有人拿刀要砍,其四人就往电影院方向跑。那名拿刀的男子追上来一脚将李某踢倒在地。当时其跑在前面,大约跑了10米左右回头看见“阿寿”和那名拿砍刀的男子一起滚打在地上,就返回去在路边拿了一个垃圾桶朝那名拿砍刀的男子身上打。与此同时,拿着铁棍的司机在人行道追着“阿兵”并把“阿兵”逼到路边门面的角落里,然后两人厮打起来。后来其看到有两辆车停在路边并从车上跳下一帮人,以为是那名司机又叫一帮人过来,就往电影院方向跑。当时其边跑边拿着一把小水果刀乱划,捅中一人的屁股附近部位,因为当时其喝醉了,所以不知道捅中谁。快跑到电影院的时候,其就被一帮人按倒在地上制服,然后被送到派出所。李某当晚身穿黑色外套。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认定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莫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莫某另外造成一人轻微伤,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莫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辩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李某等人与被害人曾某乙发生纠纷后相互斗殴,双方在随即发生的扭打中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均属不法侵害行为,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故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李某、莫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莫某在庭审上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在成年前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前罪刑满释放之日距本案案发之时已逾五年。莫某在斗殴过程中持刀伤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莫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持刀具伤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考虑。莫某、李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判处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宣告缓刑。对扣押在案的灰白色折叠小刀一把、平头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莫某所持有的灰白色折叠小刀一把、被害人曾维强所持有的平头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君和

代理审判员  周恒章

人民陪审员  文梦妮

二〇一五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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