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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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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莫某与韦某、“阿寿”等人在凭祥市南大路老牌好吃饺子店前横穿马路时,差点被曾某甲驾驶的面包车碰到,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敲打面包车门窗,韦某脚踢面包车车门,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莫某与韦某、“阿寿”等人在凭祥市南大路老牌好吃饺子店前横穿马路时,差点被曾某甲驾驶的面包车碰到,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敲打面包车门窗,韦某脚踢面包车车门,要求曾某甲下车。曾某甲摇上车窗,在车内打电话通知其弟曾某乙。接到电话后,曾某乙驾驶一辆面包车赶来,并手持一把平头刀下车,曾某甲见状也持一把棍形车锁下车。随后双方互相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李某、莫某等人围着曾某乙殴打,导致曾某乙头部、左手臂、右臀部不同程度受伤。此时,刚执勤归来的凭祥市公安局民警班某等人开车经过,发现有人在相互斗殴,便下车上前制止。在制止斗殴过程中,班某被莫某用刀刺伤左大腿。经法医鉴定,曾某乙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班某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本案开庭审理后,曾某乙、班某对莫某、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受理、立案、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李某、莫某被动归案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凭祥市公安局凭祥边防派出所根据110指挥中心转警信息,赶到凭祥市南大路建设银行对面,发现凭祥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已到达现场处置,凭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已将李某、莫某、曾某甲控制,后该所民警拨打急救电话120将韦某、曾某乙送医院救治。

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其接到其哥曾某甲的电话说他在中区市场被几个人拦下来打,于是就驾驶面包车往中区市场方向走。到后其过去没说几句话,那几个人就围着曾某甲推打起来,其就拿水果刀过去帮忙。那几个人见其过去就冲过来想打其,其就往后跑。跑的时候,他们用塑料凳子扔过来,其就摔倒在地,他们就冲上来围着其打。其就用手抱着头部,不知道是谁把其打伤。在围打其的时候,他们想抢其手中的刀,但是其一直没有松手。后来派出所民警就过来,然后其就被送到医院。对方说的是本地土话,其中有一人是穿蓝色的外套。当晚其穿的是一件米黄色外衣,拿的是一把长约30厘米的平头西瓜刀。

4.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其与朋友“阿应”、“阿石”、“阿威”共四人去南大路建设银行附近的饺子店里吃饺子。吃完后,其四人就准备到公路对面坐车回家。在走过公路的时候,有一辆面包车经过差点碰到其。于是其对着那辆面包车司机骂了一句,然后与面包车司机争吵起来。在争吵中,其用脚踢了一下面包车。这时其朋友就过来劝其离开。因为喝了酒,其还在与面包车司机争吵。在争吵时就听到面包车司机打电话叫人过来。大约五分钟后,就有一辆面包车开过来,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当时其喝醉了,也不知道是有几个人下来。他们有的拿着不锈钢水管,有的拿着砍刀向其等人冲过来。当时其想跑,但还是被他们打倒在地,然后其就用手护着头部,也不知道是被几个人围着打。后来派出所民警就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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