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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某村某组某号。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
(2013)松刑初字第1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某村某组某号。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燕青,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周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路某驾驶沪C某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叶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新公路进松金公路西约200米处时,适逢被害人焦某骑电动三轮车沿叶新公路同向行驶至该处后由西向北转弯横过叶新公路,客车车头与三轮车左后侧相撞,致被害人焦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路某拨打110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3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方人民币5千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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